學生新館藝廊管理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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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0125.1.doc|105.01.20人文社會科學院104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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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本校學生新館藝廊(以下簡稱本場地)各場地及器材之借用,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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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本校學生新館藝廊(以下簡稱本場地)各場地及器材之借用,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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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場地及器材借用管理單位為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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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場地及器材借用管理單位為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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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場地及器材借用用途之優先使用順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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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場地及器材借用用途之優先使用順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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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各行政教學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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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各行政教學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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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依申請先後順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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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依申請先後順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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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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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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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場地展出作品類別,包括:攝影、漫畫、書法、國畫、篆刻、水彩、油畫或其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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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場地展出作品類別,包括:攝影、漫畫、書法、國畫、篆刻、水彩、油畫或其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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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展出之藝術文學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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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展出之藝術文學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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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場地及器材借用之收費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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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場地及器材借用之收費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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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各行政教學單位、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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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各行政教學單位、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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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繳交場地維護費,每日300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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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繳交場地維護費,每日300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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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特殊情形者,經專案申請核准後辦理,不受前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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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特殊情形者,經專案申請核准後辦理,不受前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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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使用場地之申請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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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使用場地之申請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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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內申請者於每年三、六、九及十二月前,校外申請者於每年三月、九月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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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內申請者於每年三、六、九及十二月前,校外申請者於每年三月、九月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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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申請表及作品清單乙份,送交本中心承辦人,並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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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申請表及作品清單乙份,送交本中心承辦人,並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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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因非營利性質展覽,欲借用本場地,以不影響本校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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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因非營利性質展覽,欲借用本場地,以不影響本校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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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須來函經校長批准後,循序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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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須來函經校長批准後,循序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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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借用單位第六條第二款者,須於期限內先至本中心登記使用時間,並於一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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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借用單位第六條第二款者,須於期限內先至本中心登記使用時間,並於一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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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至本校出納組辦理繳費,將繳費單、活動申請表及切結書送本中心登記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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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至本校出納組辦理繳費,將繳費單、活動申請表及切結書送本中心登記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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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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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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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活動內容及場地一經核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或移作其他用途。若因故不能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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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活動內容及場地一經核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或移作其他用途。若因故不能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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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應於一個月前通知本中心。如已繳費恕不退費(因人力所不能抗拒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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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應於一個月前通知本中心。如已繳費恕不退費(因人力所不能抗拒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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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具體事實證明者,不在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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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具體事實證明者,不在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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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學生新館藝廊使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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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學生新館藝廊使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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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場地開放時間為上午九點至下午十點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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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場地開放時間為上午九點至下午十點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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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會場佈置須於展出前一日完成,展覽結束時展覽品應於結束之次日前運回,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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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會場佈置須於展出前一日完成,展覽結束時展覽品應於結束之次日前運回,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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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場佈、彩排及練習等活動事前準備時間應一併提出申請,並依實際活動時間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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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場佈、彩排及練習等活動事前準備時間應一併提出申請,並依實際活動時間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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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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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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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為維護室內整潔,地板及牆壁四週張貼任何海報、標語及裝置飾物,禁止使用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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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為維護室內整潔,地板及牆壁四週張貼任何海報、標語及裝置飾物,禁止使用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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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傷裝潢之粘著物或釘著物,若有造成損傷則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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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傷裝潢之粘著物或釘著物,若有造成損傷則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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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展出之會場如需特殊佈置時,由展出者與本中心共同研商決定後,展出者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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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展出之會場如需特殊佈置時,由展出者與本中心共同研商決定後,展出者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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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佈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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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佈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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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室內嚴禁煙火、爆炸物、易燃物及違禁品等施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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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室內嚴禁煙火、爆炸物、易燃物及違禁品等施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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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室內各項設備如音響、燈光等,未經核准,不得任意變更原有設計用途或架設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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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室內各項設備如音響、燈光等,未經核准,不得任意變更原有設計用途或架設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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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燈光音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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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燈光音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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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申請展覽之個人或團體於展覽期間,需自行負責藝廊之看管工作,展覽期間若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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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申請展覽之個人或團體於展覽期間,需自行負責藝廊之看管工作,展覽期間若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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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遺失,本中心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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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遺失,本中心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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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使用完畢後應將一切設備用具恢復原狀,借用器材歸還,並將佈置物拆除、場地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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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使用完畢後應將一切設備用具恢復原狀,借用器材歸還,並將佈置物拆除、場地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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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後,請本中心派人進行場地檢核後方可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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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後,請本中心派人進行場地檢核後方可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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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未經本中心同意者,不得擅自轉借他人或其他單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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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未經本中心同意者,不得擅自轉借他人或其他單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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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本場地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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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本場地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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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本場地之使用者於展覽期間不可做商業性質之交易行為,若經查知則取消其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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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本場地之使用者於展覽期間不可做商業性質之交易行為,若經查知則取消其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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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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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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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本中心不負任何刊登、擺放、拆除作業處理及責任,請使用單位(人)自行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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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本中心不負任何刊登、擺放、拆除作業處理及責任,請使用單位(人)自行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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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處理;請務必自行拆除作品,並於使用後清潔版面及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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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處理;請務必自行拆除作品,並於使用後清潔版面及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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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場地借用使用期間,若有損壞器材或設備毀損,使用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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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場地借用使用期間,若有損壞器材或設備毀損,使用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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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且經勸導仍未改正者,取消其六個月申請資格,並得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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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且經勸導仍未改正者,取消其六個月申請資格,並得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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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如有未盡事宜,依本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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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如有未盡事宜,依本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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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7月20日 (三) 14:54所做的修訂版本

101.11.21一O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暨第2次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修正通過
101.12.04高醫心人字第1011103361號函公布
102.09.05一O二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2.11.19高醫心人字第1021103582號函公布
105.01.20人文社會科學院104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本校學生新館藝廊(以下簡稱本場地)各場地及器材之借用,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場地及器材借用管理單位為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三條 本場地及器材借用用途之優先使用順序如下:
    一、本校各行政教學單位。
    二、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依申請先後順序使用。
    三、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
第四條 本場地展出作品類別,包括:攝影、漫畫、書法、國畫、篆刻、水彩、油畫或其他可
    供展出之藝術文學作品。
第五條 本場地及器材借用之收費原則如下:
    一、本校各行政教學單位、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不收費。
    二、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繳交場地維護費,每日300元計。
    如有特殊情形者,經專案申請核准後辦理,不受前項限制。
第六條 使用場地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校內申請者於每年三、六、九及十二月前,校外申請者於每年三月、九月前,填
      具申請表及作品清單乙份,送交本中心承辦人,並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核定。
    二、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因非營利性質展覽,欲借用本場地,以不影響本校正常運作
      且須來函經校長批准後,循序申請使用。
    三、借用單位第六條第二款者,須於期限內先至本中心登記使用時間,並於一週
      前至本校出納組辦理繳費,將繳費單、活動申請表及切結書送本中心登記存查,
      逾期將不予受理。
    四、活動內容及場地一經核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或移作其他用途。若因故不能如期
      使用,應於一個月前通知本中心。如已繳費恕不退費(因人力所不能抗拒之因素
      ,提出具體事實證明者,不在此限制)。
第七條 學生新館藝廊使用規則:
    一、本場地開放時間為上午九點至下午十點整。 
    二、會場佈置須於展出前一日完成,展覽結束時展覽品應於結束之次日前運回,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
    三、場佈、彩排及練習等活動事前準備時間應一併提出申請,並依實際活動時間等比例
      借用。
    四、為維護室內整潔,地板及牆壁四週張貼任何海報、標語及裝置飾物,禁止使用任何
      損傷裝潢之粘著物或釘著物,若有造成損傷則應負賠償責任。
    五、展出之會場如需特殊佈置時,由展出者與本中心共同研商決定後,展出者自行
      負責佈置。
    六、室內嚴禁煙火、爆炸物、易燃物及違禁品等施放活動。 
    七、室內各項設備如音響、燈光等,未經核准,不得任意變更原有設計用途或架設臨時
      燈光音響。
    八、申請展覽之個人或團體於展覽期間,需自行負責藝廊之看管工作,展覽期間若有作
      品遺失,本中心不負賠償責任。
    九、使用完畢後應將一切設備用具恢復原狀,借用器材歸還,並將佈置物拆除、場地整
      理後,請本中心派人進行場地檢核後方可離去。
    十、未經本中心同意者,不得擅自轉借他人或其他單位使用。
    十一、本場地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
    十二、本場地之使用者於展覽期間不可做商業性質之交易行為,若經查知則取消其展出
       資格。
    十三、本中心不負任何刊登、擺放、拆除作業處理及責任,請使用單位(人)自行派
       人處理;請務必自行拆除作品,並於使用後清潔版面及恢復原狀。
第八條 場地借用使用期間,若有損壞器材或設備毀損,使用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且經勸導仍未改正者,取消其六個月申請資格,並得追究其責任。
第十條 如有未盡事宜,依本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