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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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1.03.27九十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1.04.26(91)高醫學法字第00四號函公布
                                    96.06.04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7.06.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264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使本校評定學生之操行成績齊一作法,力求公允,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第二條	學生之操行成績分為五等:
           一、九o分以上為優等。
           二、八o至未滿九o分為甲等。
           三、七o至未滿八o分為乙等。
           四、六o至未滿七o分為丙等。
           五、未滿六o分為丁等(不及格)。	
第三條	學生操行考查以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學生成績評分計算式為:基本分加減由一般導師及生活導師評分,再加減獎懲分數(
               另含缺曠扣分或全勤加三分)等於實際分數。
           二、學生操行成績以八二分為基本分,九五分為最高分,由一般導師及生活導師可酌情加
               減一至六分,評分四分(含)以上,需加註說明。並請於每學期上課結束前二週內,送
               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彙辦。
           三、學生校內、外活動績效獎勵案;依獎懲準則第九條程序辦理。
           四、學生平時之功過列為操行成績,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嘉獎乙次加操行成績0.五分;餘類推之。
             (二)記功乙次加操行成績一.五分;餘類推之。
             (三)記大功乙次加操行成績四.五分;餘類推之。
             (四)申誡乙次減操行成績0.五分;餘類推之。
             (五)記過乙次減操行成績一.五分;餘類推之。
             (六)記大過乙次減操行成績四.五分;餘類推之。
             (七)每學期班級代表加操行成績一.五分(即記功乙次)。
             (八)曠課每小時減操行成績0.五分,曠缺課如超過學則規定時,即按學則辦理。
             (九)遲到早退累積達二次者減操行成績一分。
             (十)學生全學期未有請假、遲到、缺曠課者,另加全勤三分。
第四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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