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德、智、體、群四育獎項授予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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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6.22八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訓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82.09.16八十二學年度第一次法規會議修正通過
82.10.04(82)高醫法字第0040號函公布
94.04.07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學生輔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94.06.22九十三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4.07.06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7號函公布
96.03.27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學生輔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96.04.04高醫學務字第0960002671號函公布
98.02.25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8.03.23高醫學務字第0981101110號函公布
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8.11.12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166號函公布
101.03.30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04.18高醫學務字第1011101100號函公布
101.05.16一○○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06.08高醫學務字第1011101437號函公布
102.06.26 一○一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7.17高醫學務字第1021102021號函公布
一、 目的: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以培養本校學生德、智、體、群、四育均衡發展之優秀人才為目的。
二、 頒授對象:凡本校大學部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核計至該畢業學年度之第一學期,醫學院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
        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最後一年臨床實習成績均不列入)四育成績符合本要點第三條頒授標準,經應屆畢業
        生四育獎審查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頒發之。
三、 頒授標準:
   (一)德、智、體、群四育並優獎頒授標準應具備條件如下:
     1.德育-在學期間,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八分以上,且恪遵校規,未受申誡以上處分,其品格足為同學表率者。
     2.智育-在學期間,好學不倦,學業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者。
     3.體育-在學期間,體育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者(未開設體育課程之系所,以其原就讀前一學制之體育成績
         總平均為標準)。
     4.群育-在學期間,善群修己,參加校內外社團活動或擔任年級、社團幹部、自育育人、積極負責,發揮領導
         才能,著有優良事蹟,堪為楷模者,且群育評分標準達十分以上(在職專班學生達六分以上)。
     5.若遇同名次,概依「德、智、體、群」順序分數高低排序。
   (二)德、智、體、群四育單項獎頒授標準:
     1.德育-在學期間,操行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八分以上,並有累積大功以上之獎勵,未受申誡以上處分,且學業
         成績及體育成績(未開設體育課程之系所除外)總平均各七十分以上者。
     2.智育-在學期間,學業成績總平均列為各學系前三名,且操行成績八十五分以上及體育成績(未開設體育課
         程之系所除外)七十分以上者。
     3.體育-在學期間,體育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操行成績八十五分以上及學業成績總平均七十分以上,並
         具有下列事實之ㄧ者:
         (1)參加全國運動會各單項運動競賽,決賽成績名列前八名。
         (2)參加全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運動競賽,決賽成績名列前六名。
         (3)參加全國各單項協會所舉辦之運動競賽,決賽成績名列前六名。
         (4)參加全國醫學盃,決賽成績名列前四名。
         (5)參加各縣市單項委員會運動競賽,決賽成績名列前四名。
     4.群育-在學期間,凡操行成績八十五分以上及學業成績總平均七十分以上,群育評分標準達十分以上(在職
         專班學生達六分以上),且具備下列事實之ㄧ者:
         (1)參加校內外活動,表現優良,爭取榮譽者。
         (2)凡經政府機關及財團法人機構,公開表揚,彰顯校譽者。
         (3)擔任年級、社團等幹部,工作積極,著有績效者。
         (4)具有其他優良事蹟,足為效法楷模者。
四、 一般事項:
   (一)初選作業由教務、學務兩處共同負責辦理,在畢業典禮前完成,並請學務長主持審查會議,請教務處註冊課務
     組組長等有關人員參加。
   (二)應屆畢業生於每年四月二十日前,備齊歷年曾任班級、社團等幹部證書與校內外優良事蹟等表揚證明文件(以
     正本驗證後發還,另以影印本受審)逕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與通識教育中心體育組申請群、體育獎,逾期不予
     受理。
   (三)各系級依據教育部核准招生之班級,每班錄取德智體群四育並優及四育單項獎前三名。
   (四)成績核算截止日訂於四月卅日。
   (五)審查會議前,所有應屆畢業生受申誡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
五、 本要點所稱以上者,皆含本數或本級別。
六、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