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德、智、體、群四育獎項授予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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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11101437.doc|101.06.08高醫學務字第1011101437號函公布]]
:::::::::[[媒體:1011101437.doc|101.06.08高醫學務字第1011101437號函公布]]
:::::::::102.06.26 一○一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6.26 一○一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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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2021.doc|102.07.17高醫學務字第1021102021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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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2021.doc|102.07.17高醫學務字第102110202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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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6.04一○二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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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1996.doc|103.06.24高醫學務字第103110199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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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01一○三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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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4127.docx|103.12.19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2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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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以培養本校學生德、智、體、群、四育均衡發展之優秀人才為目的。
+
 
-
二、 頒授對象:凡本校大學部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核計至該畢業學年度之第一學期,醫學院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
+
 
-
        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最後一年臨床實習成績均不列入)四育成績符合本要點第三條頒授標準,經應屆畢業
+
一、  目的:本校以培養學生德、智、體、群、四育均衡發展之優秀人才為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
        生四育獎審查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頒發之。
+
二、  頒授對象:凡本校大學部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核計至該畢業學年度之第一學期,
-
三、 頒授標準:
+
    醫學院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最後一年臨床實習成績均不列入)
-
   (一)德、智、體、群四育並優獎頒授標準應具備條件如下:
+
    四育成績符合本要點第三條頒授標準,經應屆畢業生四育獎審查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頒發之。
-
     1.德育-在學期間,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八分以上,且恪遵校規,未受申誡以上處分,其品格足為同學表率者。
+
三、  頒授標準:
-
     2.智育-在學期間,好學不倦,學業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者。
+
    (一)德、智、體、群四育並優獎頒授標準應具備條件如下:
-
     3.體育-在學期間,體育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者(未開設體育課程之系所,以其原就讀前一學制之體育成績
+
      1.德育-在學期間,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五分以上,且恪遵校規,未受申誡以上處分,
-
         總平均為標準)。
+
       其品格足為同學表率者。
-
     4.群育-在學期間,善群修己,參加校內外社團活動或擔任年級、社團幹部、自育育人、積極負責,發揮領導
+
      2.智育-在學期間,學業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或班級成績總排名前百分之十者。
-
         才能,著有優良事蹟,堪為楷模者,且群育評分標準達十分以上(在職專班學生達六分以上)。
+
      3.體育-在學期間,體育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者(未開設體育課程之系所,
-
     5.若遇同名次,概依「德、智、體、群」順序分數高低排序。
+
       以其原就讀前一學制之體育成績總平均為標準)。
-
   (二)德、智、體、群四育單項獎頒授標準:
+
      4.群育-在學期間,參加校內外社團活動得獎或擔任班級、社團幹部,
-
     1.德育-在學期間,操行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八分以上,並有累積大功以上之獎勵,未受申誡以上處分,且學業
+
       且群育評分標準達十分以上(在職專班學生達六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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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及體育成績(未開設體育課程之系所除外)總平均各七十分以上者。
+
      5.若遇同名次,得增額頒授。 
-
     2.智育-在學期間,學業成績總平均列為各學系前三名,且操行成績八十五分以上及體育成績(未開設體育課
+
      6.申請者應檢附一般導師推薦函及學習歷程檔案。
-
         程之系所除外)七十分以上者。
+
    (二)德、智、體、群四育單項獎頒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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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體育-在學期間,體育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操行成績八十五分以上及學業成績總平均七十分以上,並
+
      1.德育-在學期間,操行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八分以上,並有累積大功以上之獎勵,
-
         具有下列事實之ㄧ者:
+
       未受申誡以上處分,且學業成績及體育成績(未開設體育課程之系所除外)
-
         (1)參加全國運動會各單項運動競賽,決賽成績名列前八名。
+
       總平均各七十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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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參加全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運動競賽,決賽成績名列前六名。
+
      2.智育-在學期間,學業成績總平均列為各學系前三名,且操行成績八十五分以上
-
         (3)參加全國各單項協會所舉辦之運動競賽,決賽成績名列前六名。
+
       及體育成績(未開設體育課程之系所除外)七十分以上者。
-
         (4)參加全國醫學盃,決賽成績名列前四名。
+
      3.體育-在學期間,體育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操行成績八十五分以上及
-
         (5)參加各縣市單項委員會運動競賽,決賽成績名列前四名。
+
       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並具有下列事實之ㄧ者:
-
     4.群育-在學期間,凡操行成績八十五分以上及學業成績總平均七十分以上,群育評分標準達十分以上(在職
+
       (1)參加全國運動會各單項運動競賽,決賽成績名列前八名。
-
         專班學生達六分以上),且具備下列事實之ㄧ者:
+
       (2)參加全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運動競賽,決賽成績名列前六名。
-
         (1)參加校內外活動,表現優良,爭取榮譽者。
+
       (3)參加全國各單項協會所舉辦之運動競賽,決賽成績名列前六名。
-
         (2)凡經政府機關及財團法人機構,公開表揚,彰顯校譽者。
+
       (4)參加全國醫學盃,決賽成績名列前四名。
-
         (3)擔任年級、社團等幹部,工作積極,著有績效者。
+
       (5)參加各縣市單項委員會運動競賽,決賽成績名列前四名。
-
         (4)具有其他優良事蹟,足為效法楷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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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群育-在學期間,凡操行成績八十五分以上及學業成績總平均七十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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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一般事項:
+
       群育評分標準達十分以上(在職專班學生達六分以上),且具備下列事實之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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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初選作業由教務、學務兩處共同負責辦理,在畢業典禮前完成,並請學務長主持審查會議,請教務處註冊課務
+
       (1)參加校內外活動,表現優良,爭取榮譽者。
-
     組組長等有關人員參加。
+
       (2)凡經政府機關及財團法人機構,公開表揚,彰顯校譽者。
-
   (二)應屆畢業生於每年四月二十日前,備齊歷年曾任班級、社團等幹部證書與校內外優良事蹟等表揚證明文件(以
+
       (3)擔任年級、社團等幹部,工作積極,著有績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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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驗證後發還,另以影印本受審)逕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與通識教育中心體育組申請群、體育獎,逾期不予
+
       (4)具有其他優良事蹟,足為效法楷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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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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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德、智、體、群四育單項獎申請者應檢附學習歷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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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系級依據教育部核准招生之班級,每班錄取德智體群四育並優及四育單項獎前三名。
+
四、  一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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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成績核算截止日訂於四月卅日。
+
     (一)由教務處提供學生成績資料,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負責辦理初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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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審查會議前,所有應屆畢業生受申誡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
+
       在畢業典禮前完成。審查會議由學務長主持,學務處、教務處及體育教學中心
-
五、 本要點所稱以上者,皆含本數或本級別。
+
       有關人員共同參與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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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二)應屆畢業生於每年四月二十日前,備齊學生歷程檔案逕向學務處與體育教學中心申請群、
 +
       體育獎,逾期不予受理。
 +
     (三)各系級依據教育部核准招生之班級,每班錄取德智體群四育並優及四育單項獎前三名。
 +
     (四)成績核算截止日訂於四月二十日,之後產生之成績均不可據為評分依據。
 +
     (五)審查會議前,所有應屆畢業生受申誡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
 +
五、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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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11日 (五) 16:20的目前修訂版本

82.06.22八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訓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82.09.16八十二學年度第一次法規會議修正通過
82.10.04(82)高醫法字第0040號函公布
94.04.07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學生輔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94.06.22九十三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4.07.06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7號函公布
96.03.27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學生輔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96.04.04高醫學務字第0960002671號函公布
98.02.25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8.03.23高醫學務字第0981101110號函公布
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8.11.12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166號函公布
101.03.30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04.18高醫學務字第1011101100號函公布
101.05.16一○○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06.08高醫學務字第1011101437號函公布
102.06.26 一○一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7.17高醫學務字第1021102021號函公布
103.06.04一○二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06.24高醫學務字第1031101996號函公布
103.12.01一○三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12.19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27號函公布


一、  目的:本校以培養學生德、智、體、群、四育均衡發展之優秀人才為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  頒授對象:凡本校大學部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核計至該畢業學年度之第一學期,
    醫學院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最後一年臨床實習成績均不列入)
    四育成績符合本要點第三條頒授標準,經應屆畢業生四育獎審查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頒發之。
三、  頒授標準:
    (一)德、智、體、群四育並優獎頒授標準應具備條件如下:
      1.德育-在學期間,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五分以上,且恪遵校規,未受申誡以上處分,
       其品格足為同學表率者。
      2.智育-在學期間,學業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或班級成績總排名前百分之十者。
      3.體育-在學期間,體育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者(未開設體育課程之系所,
       以其原就讀前一學制之體育成績總平均為標準)。
      4.群育-在學期間,參加校內外社團活動得獎或擔任班級、社團幹部,
       且群育評分標準達十分以上(在職專班學生達六分以上)。
      5.若遇同名次,得增額頒授。 
      6.申請者應檢附一般導師推薦函及學習歷程檔案。
    (二)德、智、體、群四育單項獎頒授標準:
      1.德育-在學期間,操行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八分以上,並有累積大功以上之獎勵,
       未受申誡以上處分,且學業成績及體育成績(未開設體育課程之系所除外)
       總平均各七十分以上者。
      2.智育-在學期間,學業成績總平均列為各學系前三名,且操行成績八十五分以上
       及體育成績(未開設體育課程之系所除外)七十分以上者。
      3.體育-在學期間,體育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操行成績八十五分以上及
       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並具有下列事實之ㄧ者:
       (1)參加全國運動會各單項運動競賽,決賽成績名列前八名。
       (2)參加全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運動競賽,決賽成績名列前六名。
       (3)參加全國各單項協會所舉辦之運動競賽,決賽成績名列前六名。
       (4)參加全國醫學盃,決賽成績名列前四名。
       (5)參加各縣市單項委員會運動競賽,決賽成績名列前四名。
      4.群育-在學期間,凡操行成績八十五分以上及學業成績總平均七十分以上,
       群育評分標準達十分以上(在職專班學生達六分以上),且具備下列事實之ㄧ者:
       (1)參加校內外活動,表現優良,爭取榮譽者。
       (2)凡經政府機關及財團法人機構,公開表揚,彰顯校譽者。
       (3)擔任年級、社團等幹部,工作積極,著有績效者。
       (4)具有其他優良事蹟,足為效法楷模者。
      5. 德、智、體、群四育單項獎申請者應檢附學習歷程檔案。
四、  一般事項:
     (一)由教務處提供學生成績資料,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負責辦理初選作業,
       在畢業典禮前完成。審查會議由學務長主持,學務處、教務處及體育教學中心
       有關人員共同參與審查會議。
     (二)應屆畢業生於每年四月二十日前,備齊學生歷程檔案逕向學務處與體育教學中心申請群、
       體育獎,逾期不予受理。
     (三)各系級依據教育部核准招生之班級,每班錄取德智體群四育並優及四育單項獎前三名。
     (四)成績核算截止日訂於四月二十日,之後產生之成績均不可據為評分依據。
     (五)審查會議前,所有應屆畢業生受申誡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
五、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