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實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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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2.27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6號函公布
95.08.22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5.09.04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09.11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35號函公布
103.11.26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12.27高醫校法字第1031104205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學生實習分發作業,特依據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應依本辦法訂定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學生實習要點,各學院、
     系(所)、學位學程學生實習,悉依所屬學生實習要點規定辦理。
第三條  學生實習之分發依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與實習機構協商實習事宜,進行學生資格審查並分配
     實習單位人數,經該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進行分發作業。
第四條  本校於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各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並將實習合約及
     相關資料函覆實習機構。
第五條  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完成分發作業後,備妥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
     備查。
第六條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例如:家庭重大變故、
     適應不良等),由系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第七條  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本校各學院、
     系(所)、學位學程及該實習機構之規定,得會同本校學務處衛生保健組辦理相關預防疫苗注射,
     並將健檢證明文件資料提供實習機構。
第八條  本校依各實習機構合約規定,繳交實習費給各實習機構。
第九條  本校需給予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實習醫學生及牙醫學系實習牙醫學生與其他系(所)及學位學程實習生
     投保實習團體保險,各系(所)及學位學程應給予學生校外實習之本校指導教師投保意外保險。
第十條  實習結束後,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應彙整各實習機構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
     資訊系統,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