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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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3.11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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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25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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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依「本校學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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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則」第二十二條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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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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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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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實習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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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實習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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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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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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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就各實習相關單位、學系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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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就各實習相關單位主管、學系老師與學生代表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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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置總幹事一名,由教務處課務組長兼任,綜理校實習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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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置總幹事一名,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長兼任,綜理校實習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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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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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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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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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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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校實習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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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校實習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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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議各學系學生實習分發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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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議各學系學生實習分發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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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議該學年度各學系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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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議該學年度各學系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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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協調解決本校學生在進行實習時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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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協調解決本校學生在進行實習時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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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實習輔導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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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實習輔導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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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各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置各學系「系實習委員會」,由系主任遴選教師若干人,推派擔任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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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各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置各學系「系實習委員會」,由系主任遴選教師與學生代表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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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人及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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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推派擔任召集人及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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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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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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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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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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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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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校各學系「系實習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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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校各學系「系實習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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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規劃學生實習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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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規劃學生實習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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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導學生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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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導學生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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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進行實習時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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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進行實習時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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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實習輔導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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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實習輔導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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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校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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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校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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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實習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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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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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8月26日 (五) 12:32所做的修訂版本

98.03.11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98.04.02高醫教字第0981101302號公布
100.07.25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8.24高醫教字第1001102547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則」第二十二條之規
    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實習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就各實習相關單位主管、學系老師與學生代表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三、置總幹事一名,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長兼任,綜理校實習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三條 「校實習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審議各學系學生實習分發之相關事宜。
    二、審議該學年度各學系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三、協調解決本校學生在進行實習時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四、其他實習輔導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校各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置各學系「系實習委員會」,由系主任遴選教師與學生代表若干
    人,推派擔任召集人及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校各學系「系實習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規劃學生實習輔導計畫。
    二、督導學生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三、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進行實習時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四、其他實習輔導相關事宜。
第六條 「校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實習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