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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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16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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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分設系級、院級及校級實習委員會,採三級三審制度。
第二條  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分設系級、院級及校級實習委員會,採三級三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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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副校長擔任之。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副校長擔任之。
     (二)置副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二)置副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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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置委員若干人,學務長、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及研究生教務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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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置委員若干人,學務長、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及研究生教務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實習相關單位主管、學院院長、教學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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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習相關單位主管、學院院長、教學組組長、學務處心理及諮商輔導組組長、學生代表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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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務處心理及諮商輔導組組長、學生代表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名擔任,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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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名擔任,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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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組長兼任,綜理校級實習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四)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組長兼任,綜理校級實習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二、工作執掌:
     二、工作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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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議各院級實習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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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核備各「院級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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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核備各「院級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實習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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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協調解決本校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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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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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生實習申訴處理及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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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協調解決本校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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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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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各學院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院級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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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各學院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院級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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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級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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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院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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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院長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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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院長就系所主管、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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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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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作執掌:
     二、工作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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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議系級實習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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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擇訂之校外實習機構、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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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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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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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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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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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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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生實習申訴處理及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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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校各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系級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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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校各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系級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系、所、學位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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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級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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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系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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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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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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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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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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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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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作執掌:
     二、工作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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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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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規劃學生實習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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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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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辦理校外實習機構之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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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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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訂定及管理學生實習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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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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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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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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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後之轉介及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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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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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實習機構查核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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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學生實習申訴處理及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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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第六條  各級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第六條  各級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各級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各級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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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實習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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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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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2月22日 (三) 10:24所做的修訂版本

98.03.11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98.04.02高醫教字第0981101302號公布
100.07.25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8.24高醫教字第1001102547號函公布
102.03.29一O一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4.22高醫教字第1021101172號函公布
103.10.01 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10.29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校實習委員會同意追認
103.11.24高醫教字第1031103721號函公布
104.02.16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04.20高醫教字第1041101154號函公布
106.02.13一O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分設系級、院級及校級實習委員會,採三級三審制度。
第三條  校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副校長擔任之。
     (二)置副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三)置委員若干人,學務長、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及研究生教務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實習相關單位主管、學院院長、教學組組長、
       學務處心理及諮商輔導組組長、學生代表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名擔任,陳請校長聘任之。
     (四)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組長兼任,綜理校級實習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二、工作執掌:
     (一)核備各「院級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
     (二)協調解決本校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三)學生實習申訴處理及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校各學院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院級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核定後實施。
     院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院長就系所主管、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一)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擇訂之校外實習機構、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
       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二)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三)學生實習申訴處理及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第五條  本校各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系級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系、所、學位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核定後實施。
     系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一)規劃學生實習計畫。
     (二)辦理校外實習機構之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三)訂定及管理學生實習權利義務。
     (四)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五)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後之轉介及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六)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七)實習機構查核及輔導。
     (八)學生實習申訴處理及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九)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第六條  各級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各級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本辦法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