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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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4.01(89)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0號函公布
91.03.28(91)高醫校法(一)字第00八號函公布
95.09.25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5142號函公布
96.11.16高醫心國字第0961100172號函公布
98.06.30九十七學年度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
98.10.3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12.03高醫心國字第0981105569號函公布
100.03.15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5.11高醫心國字第1001101461號函公布
100.07.14九十九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7.29高醫心國字第1001102322號函公布
101.02.09一○○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03.05高醫心國字第1011100503號函公布
102.02.04一Ο一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14一Ο一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5.20高醫國際字第1021101468號函公布
103.07.01 一Ο二學年度第六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07.03 102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
103.09.26高醫國際字第1031103070號函公布
                      


一、 本校為補助學生出國研習、實習、參與國際會議、學術交流及校方指派國際志工服務,長期交換特訂定
   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校在學之學生,但休學者不得申請。
   碩博士生應先向政府機構提出申請。
   經核准獲補助者,於國際研習服務期間,辦理休學即取消補助資格。
   每一學制的學生在學期間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經專案核准者可不受此限。
三、 短期交換生包含出國研習、實習、參與國際會議、學術交流及校方指派國際志工服務,出國期間為3個月
   以內為限。
四、 短期研習學生同時段、同地點補助名額最多3名學生為限,並由各學院初步審議後將補助名單提供國際
   事務處,由國際事務處進行複審及核銷作業。
五、 長期交換學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修期限:至少1學期以上,其修業年限應符合本校學則之規定。
   (二)徵選條件:
      1、大學部學生應於本校就讀滿2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
      2、碩博士班學生應於本校就讀滿1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
      3、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得參加徵選交換學生,但不得申請任何補助。
      4、外國語言能力須達該學系所訂定之英文畢業門檻並達國外大學(機構)規定最低標準或相關外國
      語言能力證明者。
      5、非中華民國國籍之本校學生可參加長期交換學生甄選,但不得補助至其原屬國家境內之學校。
   (三)名額:各學院實際錄取名額得依當年度預算調整。
   (四)經費補助:長期交換學生得依出國期間長短給予部分至全額學雜費減免,不再補助機票費及
          國外生活費。
   (五)研習機構:需為教育部認可,並以本校已有簽約合作之大學或研究機構。
   校外機關(如教育部)之專案交換計畫,委託本校甄選者,依該專案計畫之規定辦理。如無特別規定,
   則依本要點辦理。
六、 申請補助須於出國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所屬學院提出,各學院應依其遴選細則辦理初審,初審通過者,
   應於出國前三週送至國際事務處複審,必要時得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
   如情況特殊者,得經學院院長同意推薦,經本委員會委員書面審查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准後得予補助,
   但需酌減獎補助金。
七、 符合相關規定及下列條件之一者,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一)低收入戶(須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所開立之證明)或身心障礙學生或弱勢學生。
   (二)校方選派或同意海外實習或交換者,實際在當地實習或交換期間達28天(含假日)以上。
八、 申請出國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補助之學生,需為獎助論文之第一作者且以本校為第一名義發表為限。
   國際會議以國外舉辦為原則,如在大陸港澳地區舉辦之國際會議,其主辦單位必須為國際組織。
   如在台舉辦之國際會議,僅得申請補助交通費。
九、 已獲得校外其他政府機構補助、論文以口頭發表者,低收入戶須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所開立之證明或
   身心障礙學生或弱勢學生,本校酌予補助經費,其補助標準另訂之。
十、 本要點各項補助金額由本委員會審定,所需經費由政府機構補助款項或學校預算支應。當年度出國補助
   經費將依據年度核准預算額度內支應,年度經費使用完畢即截止受理申請。各學院學生獎助金額依各學院
   學生總人數佔全校學生總人數之比率決定。每年九月底前未提出申請之學院,其當年度應有之經費額度
   得開放給其他學院學生申請。
十一、經核定且受補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兩週內應提出研習經過與心得報告,並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
   和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電子機票單據)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始得核銷補助金。
十二、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已核銷者需
   繳回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十三、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四、各學院應依本要點訂定遴選細則。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十六、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