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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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要點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E%C7%A5%CD%B0%EA%BB%DA%AC%E3%B2%DF%AAA%B0%C8%B8%C9%A7U%ADn%C2I.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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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要點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E%C7%A5%CD%B0%EA%BB%DA%AC%E3%B2%DF%AA%41%B0%C8%B8%C9%A7%55%AD%6E%C2%49.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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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89.04.01(89)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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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04.01(89)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0號函公布
                             91.03.28(91)高醫校法(一)字第00八號函公布
                             91.03.28(91)高醫校法(一)字第00八號函公布
                             95.09.25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5142號函公布
                             95.09.25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514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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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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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89.04.01(89)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0號函公布
                             91.03.28(91)高醫校法(一)字第00八號函公布
                             95.09.25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5142號函公布
                             96.11.16高醫心國字第0961100172號函公布
                             98.06.30九十七學年度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
                             98.10.3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12.03高醫心國字第0981105569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補助學生出國研習、參與國際會議、學術交流及國際志工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適用於本校在學之大學部學生、碩博士學生。
          碩博士生應優先向校外政府機構提出申請。
第三條    各學院得依本要點訂定遴選細則。
第四條    補助金申請須於出國一個月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所屬學院提出,經由各學院初
          審、國際事務中心複審後再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備查,必要時得
          送本委員會核備。
          前項申請期限如因情況特殊者,得隨時提出申請。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優先補助。
          一、低收入戶(須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所開立之證明)或身心障礙學生或弱勢學生。
          二、獲得校外其他政府機構補助者。
第六條    申請出國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補助之學生,其獎助論文須以本校第一名義且為第一
          作者發表為限。
第七條    本要點各項補助金額由本委員會審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予增額補助。
          一、獲得校外其他政府機構補助者。
          二、論文以口頭發表者。
          三、達該學系所訂定之英文畢業門檻者。
第八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政府機構補助款項或學校預算支應。各學院學生獎助金額依各學院學生
          學雜費收入佔全校學生學雜費總收入之比例決定。每年二月底前未提出申請之學院,其
          當年度應有之經費額度得開放給其他學院學生申請。
第九條    經核定且受補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應提出研習經過、心得報告,並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
          證存根和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電子機票單據)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始得核銷
          補助金。
第十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
          已核銷者需繳回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
          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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