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健康檢查及疾病防治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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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健康檢查及疾病防治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3.04.21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18號函公布
                                96.01.16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衛生委員會議修正
                                96.03.21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96.06.25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96.07.12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6.10.15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瞭解學生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異常與疾病,以增進學生健康,及為保障校園教職員工生
         健康,防治校園傳染病及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特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
         ,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新生入學時應實施健康檢查,大學部新生應繳交經本校附設醫院檢驗之體檢表。二年制在
         職專班及研究所(碩、博)新生可繳交區域醫院級檢驗之體檢表。必要時得臨時施行全部或
         部分學生之健康檢查。
第三條	體檢規定期限內未完成體檢及繳交新生體檢表者,視同未完成註冊,不發予學生證。
第四條	衛生保健組將學生體檢結果,登錄統計,就有異常或疾病者,列入追蹤輔導,並知會相關
         單位。
第五條	學生健康檢查所發現之異常或疾病,由衛生保健組與有關人員負責連繫,督促其從速矯治
         與追蹤。
第六條	患有開放性傳染病學生,由衛生保健組簽報通知有關單位,研議因應措施。
第七條	本校學生均應遵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傳
         染病預防、疫情監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及訓練等措施。
第八條	來自疫區之僑生、外籍學生,應至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做疫病、採血檢查並由本校衛
         生保健組列管追蹤。
第九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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