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健康檢查及疾病防治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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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10.15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5號函公布.doc|96.10.15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5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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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瞭解學生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異常與疾病,以增進學生健康,及為保障校園教職員工生健康,防治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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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瞭解學生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異常與疾病,以增進學生健康,及為保障校園教職員工生健康,防治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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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染病及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特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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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染病及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特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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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新生入學時應實施健康檢查,大學部新生應繳交經本校附設醫院檢驗之體檢表。二年制在職專班及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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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新生入學時應實施健康檢查,大學部新生應繳交經本校附設醫院檢驗之體檢表。二年制在職專班及研究所
         (碩、博)新生可繳交區域醫院級檢驗之體檢表。必要時得臨時施行全部或部分學生之健康檢查。
         (碩、博)新生可繳交區域醫院級檢驗之體檢表。必要時得臨時施行全部或部分學生之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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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體檢規定期限內未完成體檢及繳交新生體檢表者,視同未完成註冊,不發予學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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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體檢規定期限內未完成體檢及繳交新生體檢表者,視同未完成註冊,不發予學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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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衛生保健組將學生體檢結果,登錄統計,就有異常或疾病者,列入追蹤輔導,並知會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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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衛生保健組將學生體檢結果,登錄統計,就有異常或疾病者,列入追蹤輔導,並知會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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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學生健康檢查所發現之異常或疾病,由衛生保健組與有關人員負責連繫,督促其從速矯治與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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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學生健康檢查所發現之異常或疾病,由衛生保健組與有關人員負責連繫,督促其從速矯治與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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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患有開放性傳染病學生,由衛生保健組簽報通知有關單位,研議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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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患有開放性傳染病學生,由衛生保健組簽報通知有關單位,研議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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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校學生均應遵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疫情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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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校學生均應遵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疫情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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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及訓練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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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及訓練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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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來自疫區之僑生、外籍學生,應至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做疫病、採血檢查並由本校衛生保健組列管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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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來自疫區之僑生、外籍學生,應至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做疫病、採血檢查並由本校衛生保健組列管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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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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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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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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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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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日 (五) 16:03所做的修訂版本

93.04.21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18號函公布
96.01.16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衛生委員會議修正
96.03.21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96.06.25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96.07.12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6.10.15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瞭解學生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異常與疾病,以增進學生健康,及為保障校園教職員工生健康,防治校園
          傳染病及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特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新生入學時應實施健康檢查,大學部新生應繳交經本校附設醫院檢驗之體檢表。二年制在職專班及研究所
         (碩、博)新生可繳交區域醫院級檢驗之體檢表。必要時得臨時施行全部或部分學生之健康檢查。
第三條  體檢規定期限內未完成體檢及繳交新生體檢表者,視同未完成註冊,不發予學生證。
第四條  衛生保健組將學生體檢結果,登錄統計,就有異常或疾病者,列入追蹤輔導,並知會相關單位。
第五條  學生健康檢查所發現之異常或疾病,由衛生保健組與有關人員負責連繫,督促其從速矯治與追蹤。
第六條  患有開放性傳染病學生,由衛生保健組簽報通知有關單位,研議因應措施。
第七條  本校學生均應遵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疫情監
          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及訓練等措施。
第八條  來自疫區之僑生、外籍學生,應至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做疫病、採血檢查並由本校衛生保健組列管追
          蹤。
第九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