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健康檢查及疾病防治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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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25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96.06.25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96.07.12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7.12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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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10.15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5號函公布.doc|96.10.15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5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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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10.15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5號函公布.doc|96.10.15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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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11 11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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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21101695.docx|112.05.29高醫學務字第1121101695號函公布]][[媒體:1121101695En.docx|(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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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瞭解學生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異常與疾病,以增進學生健康,及為保障校園教職員工生健康,防治校園傳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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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瞭解學生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異常與疾病,以增進學生健康,及為保障校園教職員工生健康,防治校園傳染病及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特依據「學校衛生法」及「學生健康實施辦法」等規定辦理,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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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及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特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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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生(含轉學生)入學時應實施健康檢查,大學部新生應繳交經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之體檢報告。研究所(碩、博士)新生可繳交開學前3個月內在合格醫療機構之體檢報告。必要時得臨時施行全部或部分學生之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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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生入學時應實施健康檢查,大學部新生應繳交經本校附設醫院檢驗之體檢表。二年制在職專班及研究所(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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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學生新生於入學時,除接受學生健康檢查外,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健檢項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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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新生可繳交區域醫院級檢驗之體檢表。必要時得臨時施行全部或部分學生之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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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健康檢查,並將健康檢查報告繳交至衛生保健組,未依規定完成之學生,視同未完成入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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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體檢規定期限內未完成體檢及繳交新生體檢表者,視同未完成註冊,不發予學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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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學後即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未完成健康檢查之學生,於復學時須完成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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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衛生保健組將學生體檢結果,登錄統計,就有異常或疾病者,列入追蹤輔導,並知會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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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衛生保健組將學生體檢結果,登錄統計,就有異常或疾病者,列入追蹤輔導,並知會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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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學生健康檢查所發現之異常或疾病,由衛生保健組與有關人員負責連繫,督促其從速矯治與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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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生健康檢查所發現之異常或疾病,由衛生保健組與有關人員負責連繫,督促其從速矯治與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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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患有開放性傳染病學生,由衛生保健組簽報通知有關單位,研議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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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患有開放性傳染病學生,由衛生保健組簽報通知有關單位,研議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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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校學生均應遵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疫情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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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校學生均應遵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疫情監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及訓練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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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報、調查、檢驗、處理及訓練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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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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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來自疫區之僑生、外籍學生,應至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做疫病、採血檢查並由本校衛生保健組列管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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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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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3月29日 (五) 15:49的目前修訂版本

93.04.21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18號函公布
96.01.16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衛生委員會議修正
96.03.21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96.06.25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96.07.12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6.10.15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5號函公布
112.05.11 11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05.29高醫學務字第1121101695號函公布(English)

                          
一、為瞭解學生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異常與疾病,以增進學生健康,及為保障校園教職員工生健康,防治校園傳染病及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特依據「學校衛生法」及「學生健康實施辦法」等規定辦理,訂定本要點。
二、新生(含轉學生)入學時應實施健康檢查,大學部新生應繳交經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之體檢報告。研究所(碩、博士)新生可繳交開學前3個月內在合格醫療機構之體檢報告。必要時得臨時施行全部或部分學生之健康檢查。
    境外學生新生於入學時,除接受學生健康檢查外,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健檢項目辦理。
三、新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健康檢查,並將健康檢查報告繳交至衛生保健組,未依規定完成之學生,視同未完成入學程序。
    入學後即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未完成健康檢查之學生,於復學時須完成健康檢查。
四、衛生保健組將學生體檢結果,登錄統計,就有異常或疾病者,列入追蹤輔導,並知會相關單位。
五、學生健康檢查所發現之異常或疾病,由衛生保健組與有關人員負責連繫,督促其從速矯治與追蹤。
六、患有開放性傳染病學生,由衛生保健組簽報通知有關單位,研議因應措施。
七、本校學生均應遵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疫情監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及訓練等措施。
八、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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