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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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94.08.15台高(二)字第094010576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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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94.08.15台高(二)字第094010576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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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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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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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該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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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該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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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得自二年級(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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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得自二年級(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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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但申請以一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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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但申請以一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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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學生須在公告規定期限內辦理申請手續,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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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學生須在公告規定期限內辦理申請手續,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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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規定最低畢業科目學分及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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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規定最低畢業科目學分及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始取得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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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學分,始取得雙學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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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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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之他系科目學分已達本校「各學系修讀輔系辦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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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之他系科目學分已達本校「各學系修讀輔系辦法」規定,得核給輔系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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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得核給輔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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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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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棄雙主修資格而未達輔系資格者,其加修學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與本系相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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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棄雙主修資格而未達輔系資格者,其加修學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與本系相關者,得視同本系之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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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視同本系之選修科目,並抵充為本系最低畢業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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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並抵充為本系最低畢業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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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加修學系其與主系科目名稱相同者,可依學分抵免辦法申請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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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加修學系其與主系科目名稱相同者,可依學分抵免辦法申請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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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免科目及應修科目由主系主任與加修學系主任認定後,報由教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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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免科目及應修科目由主系主任與加修學系主任認定後,報由教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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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每學期所修主學系與加修學系課程學分及成績應合併計算,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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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每學期所修主學系與加修學系課程學分及成績應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歷年成績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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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載於歷年成績表內,其修習不及格學分數達該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一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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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修習不及格學分數達該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一般生)或三分之二(特種生)時,仍應依照本校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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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三分之二(特種生)時,仍應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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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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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而未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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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而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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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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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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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生修讀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因修讀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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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生修讀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因修讀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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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學雜費;在十學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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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學雜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日間部應繳交全額學雜費,夜間部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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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者,日間部應繳交全額學雜費,夜間部學生則繳交學分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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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則繳交學分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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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表,應加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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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表,應加註加修學系名稱。取得雙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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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學系名稱。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者,其授予學位名冊、歷年成績表及學位證書(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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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畢業資格者,其授予學位名冊、歷年成績表及學位證書(含證明書)等應加註雙學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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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明書)等應加註雙學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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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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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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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3月31日 (四) 15:14所做的修訂版本

84.11.08教育部台(84)高字第O五四七九五號函准予備查
84.11.21(84)高醫法字第O六九號函頒布
93.09.10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93.09.29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依教育部94.08.15台高(二)字第0940105768號函准予備查
94.08.17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該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
第三條  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得自二年級(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但申請以一系為限。
第四條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學生須在公告規定期限內辦理申請手續,逾期不受理。
第五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規定最低畢業科目學分及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始取得雙
          學位資格。
          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之他系科目學分已達本校「各學系修讀輔系辦法」規定,得核給輔系資
          格。
          放棄雙主修資格而未達輔系資格者,其加修學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與本系相關者,得視同本系之選修
          科目,並抵充為本系最低畢業學分數。
第六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加修學系其與主系科目名稱相同者,可依學分抵免辦法申請抵免。 
          抵免科目及應修科目由主系主任與加修學系主任認定後,報由教務處備查。
第七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每學期所修主學系與加修學系課程學分及成績應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歷年成績表內,
          其修習不及格學分數達該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一般生)或三分之二(特種生)時,仍應依照本校學
          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而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
          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第九條  學生修讀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因修讀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
          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學雜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日間部應繳交全額學雜費,夜間部學
          生則繳交學分學雜費。
第十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表,應加註加修學系名稱。取得雙主
          修畢業資格者,其授予學位名冊、歷年成績表及學位證書(含證明書)等應加註雙學位名稱。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