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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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0.02教育部台(84)高字第0四七八六二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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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及學位授予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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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及學位授予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各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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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高雄醫學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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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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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該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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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該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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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學系學生得依本辦法及各學系實施要點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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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學系學生得依本辦法及各學系實施要點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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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選修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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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系延長修業年限)選修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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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選修輔系學生至少應選修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之二十學分,每學期所修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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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選修輔系學生至少應選修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之二十學分,每學期所修學分與學業成績,應以主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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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學業成績,應以主系及輔系課程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成績表;所修輔系課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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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輔系課程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成績表;所修輔系課程不及格者,應按照學則有關規定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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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者,應按照學則有關規定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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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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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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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應在各輔系必修科目或其他相關科目中,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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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應在各輔系必修科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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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規定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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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科目中,選修其規定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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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選修輔系課程以不影響主系課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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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選修輔系課程以不影響主系課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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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欲選修輔系之學生,應於公告時間內,依教務處公告辦理申請,逾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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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欲選修輔系之學生,應於公告時間內,依教務處公告辦理申請,逾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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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生修讀輔系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班者,應繳交學分費。學生因修讀輔系課程而延長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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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生修讀輔系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班者,應繳交學分費。學生因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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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日間部學生應繳交全額學雜費。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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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輔系課程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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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間部學生則繳交學分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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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以上者,日間部學生應繳交全額學雜費。夜間部學生則繳交學分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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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凡修讀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表均予加註輔系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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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凡修讀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表均予加註輔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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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明書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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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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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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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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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授予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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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未能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輔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其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二年。
第十二條  未能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輔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其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二年。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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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3月31日 (四) 16:17所做的修訂版本

84.06.21八十三學年度教務會議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84.09.07八十四學年度法規委員會議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84.10.02教育部台(84)高字第0四七八六二號函准予備查
84.10.19(84)高醫法字第060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及學位授予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各學
      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該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第三條  各學系學生得依本辦法及各學系實施要點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
      主系延長修業年限)選修輔系。
第四條  選修輔系學生至少應選修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之二十學分,每學期所修學分與學業成績,應以主系
      及輔系課程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成績表;所修輔系課程不及格者,應按照學則有關規定一併處理。
第五條  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第六條  各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應在各輔系必修科目或其他相關科目中,選修
      其規定學分。
第七條  選修輔系課程以不影響主系課程為原則。
第八條  欲選修輔系之學生,應於公告時間內,依教務處公告辦理申請,逾時不受理。
第九條  學生修讀輔系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班者,應繳交學分費。學生因修讀輔系課程而延長修業
      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日間部學生應繳交全額學雜費。夜
      間部學生則繳交學分學雜費。
第十條  凡修讀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表均予加註輔系名稱。
第十一條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明書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
      授予學位。
第十二條  未能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輔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其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二年。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