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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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6.21八十三學年度教務會議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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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6.21八十三學年度教務會議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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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9.07八十四學年度法規委員會議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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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0.02教育部台(84)高字第0四七八六二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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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4.10.19(84)高醫法字第060號函公告實施.doc|84.10.19(84)高醫法字第06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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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07 高雄醫學大學一O二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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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1731.doc|103.06.12高醫教字第103110173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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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16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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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1156.doc|104.04.20高醫教字第104110115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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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104.08.26臺教高(二)字第104011350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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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0815學生修讀輔系辦法.doc|依教育部105.08.02臺教高(二)字第1050104195號函備查第2、13條]]</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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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9.07八十四學年度法規委員會議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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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0.02教育部台(84)高字第0四七八六二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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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本校學則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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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各學系與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生得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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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修讀輔系。但各學系有更嚴格規範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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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大陸地區學生得申請輔系之系(組),應以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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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經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本校則應於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間專案報教育部核定後方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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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選修輔系學生至少應選修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之二十學分,每學期所修學分與學業成績,應以主系及輔系課程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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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登載於成績表;所修輔系課程不及格者,應按照學則有關規定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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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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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應在各輔系必修科目或其他相關科目中,選修其規定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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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選修輔系課程以不影響主系課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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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欲修讀輔系之學生,應於公告時間內,依本校教務處公告辦理申請,逾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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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生修讀輔系後,本校應於註冊生效3日內立即透過陸生聯招會即時通報系統,將學生異動結果通報教育部、大陸委員會與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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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學生修讀輔系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班者,應繳交學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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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因修讀輔系課程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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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凡依規定修滿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表均予加註輔系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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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學士學位證(明)書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授予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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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未能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輔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其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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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該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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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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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4.10.19(84)高醫法字第060號函公告實施.doc|84.10.19(84)高醫法字第060號函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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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及學位授予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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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高雄醫學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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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該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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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學系學生得依本辦法及各學系實施要點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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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選修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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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選修輔系學生至少應選修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之二十學分,每學期所修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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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學業成績,應以主系及輔系課程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成績表;所修輔系課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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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者,應按照學則有關規定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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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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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應在各輔系必修科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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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科目中,選修其規定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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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選修輔系課程以不影響主系課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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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欲選修輔系之學生,應於公告時間內,依教務處公告辦理申請,逾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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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生修讀輔系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班者,應繳交學分費。學生因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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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輔系課程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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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以上者,日間部學生應繳交全額學雜費。夜間部學生則繳交學分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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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凡修讀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表均予加註輔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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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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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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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授予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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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未能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輔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其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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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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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8月15日 (一) 15:53的目前修訂版本

84.06.21八十三學年度教務會議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84.09.07八十四學年度法規委員會議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84.10.02教育部台(84)高字第0四七八六二號函准予備查
84.10.19(84)高醫法字第060號函公布
103.05.07 高雄醫學大學一O二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06.12高醫教字第1031101731號函公布
104.02.16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04.20高醫教字第1041101156號函公布
依教育部104.08.26臺教高(二)字第1040113500號函准予備查
依教育部105.08.02臺教高(二)字第1050104195號函備查第2、13條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本校學則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學系與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生得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
        申請修讀輔系。但各學系有更嚴格規範者,從其規定。
        本校大陸地區學生得申請輔系之系(組),應以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範圍內;
        未經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本校則應於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間專案報教育部核定後方可辦理。
第三條	選修輔系學生至少應選修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之二十學分,每學期所修學分與學業成績,應以主系及輔系課程合併計算,
        並登載於成績表;所修輔系課程不及格者,應按照學則有關規定一併處理。
第四條	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第五條	各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應在各輔系必修科目或其他相關科目中,選修其規定學分。
第六條	選修輔系課程以不影響主系課程為原則。
第七條	欲修讀輔系之學生,應於公告時間內,依本校教務處公告辦理申請,逾時不受理。
        陸生修讀輔系後,本校應於註冊生效3日內立即透過陸生聯招會即時通報系統,將學生異動結果通報教育部、大陸委員會與內政部移民署。
第八條	學生修讀輔系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班者,應繳交學分費。
        學生因修讀輔系課程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九條	凡依規定修滿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表均予加註輔系名稱。
第十條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學士學位證(明)書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授予學位。
第十一條	未能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輔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其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二年。
第十二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該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