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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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本校學則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本校學則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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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各學系與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生得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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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各學系與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生得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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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修讀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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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申請修讀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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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大陸地區學生得申請輔系之系(組),應以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範圍內;未經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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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大陸地區學生得申請輔系之系(組),應以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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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則應於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間專案報教育部核定後方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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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範圍內;未經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本校則應於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間專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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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選修輔系學生至少應選修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之二十學分,每學期所修學分與學業成績,應以主系及輔系課程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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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核定後方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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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登載於成績表;所修輔系課程不及格者,應按照學則有關規定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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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選修輔系學生至少應選修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之二十學分,每學期所修學分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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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業成績,應以主系及輔系課程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成績表;所修輔系課程不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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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按照學則有關規定一併處理。
第四條  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第四條  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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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應在各輔系必修科目或其他相關科目中,選修其規定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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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應在各輔系必修科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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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科目中,選修其規定學分。
第六條  選修輔系課程以不影響主系課程為原則。
第六條  選修輔系課程以不影響主系課程為原則。
第七條  欲修讀輔系之學生,應於公告時間內,依本校教務處公告辦理申請,逾時不受理。
第七條  欲修讀輔系之學生,應於公告時間內,依本校教務處公告辦理申請,逾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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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生修讀輔系後,本校應於註冊生效3日內立即透過陸生聯招會即時通報系統,將學生異動結果通報教育部、陸委會與入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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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生修讀輔系後,本校應於註冊生效3日內立即透過陸生聯招會即時通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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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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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學生異動結果通報教育部、陸委會與入出國及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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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學生修讀輔系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班者,應繳交學分費。學生因修讀輔系課程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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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學生修讀輔系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班者,應繳交學分費。學生因修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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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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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系課程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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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十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九條  凡依規定修滿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表均予加註輔系名稱。
第九條  凡依規定修滿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表均予加註輔系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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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學士學位證(明)書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授予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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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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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士學位證(明)書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授予學位。
第十一條 未能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輔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其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二年。
第十一條 未能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輔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其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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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該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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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該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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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請院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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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14日 (一) 17:19所做的修訂版本

84.06.21八十三學年度教務會議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84.09.07八十四學年度法規委員會議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84.10.02教育部台(84)高字第0四七八六二號函准予備查
84.10.19(84)高醫法字第060號函公布
103.05.07 高雄醫學大學一O二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06.12高醫教字第1031101731號函公布
104.02.16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04.20高醫教字第1041101156號函公布
依教育部104.08.26臺教高(二)字第1040113500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本校學則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學系與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生得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
     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申請修讀輔系。
     本校大陸地區學生得申請輔系之系(組),應以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
     範圍內;未經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本校則應於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間專案報
     教育部核定後方可辦理。
第三條  選修輔系學生至少應選修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之二十學分,每學期所修學分與
     學業成績,應以主系及輔系課程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成績表;所修輔系課程不及格者,
     應按照學則有關規定一併處理。
第四條  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第五條  各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應在各輔系必修科目或
     其他相關科目中,選修其規定學分。
第六條  選修輔系課程以不影響主系課程為原則。
第七條  欲修讀輔系之學生,應於公告時間內,依本校教務處公告辦理申請,逾時不受理。
     陸生修讀輔系後,本校應於註冊生效3日內立即透過陸生聯招會即時通報系統,
     將學生異動結果通報教育部、陸委會與入出國及移民署。
第八條  學生修讀輔系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班者,應繳交學分費。學生因修讀
     輔系課程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
     在十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九條  凡依規定修滿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表均予加註輔系名稱。
第十條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
     學士學位證(明)書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授予學位。
第十一條 未能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輔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其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二年。
第十二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該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陳請院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