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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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1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11.08 一O 二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11.21高醫教字第1021103614號函公布
一、  為處理本校學生休、退學之退費相關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校學生申請休、退學,依下列規定比例辦理退費: 
    (一)於開學日(含)之前申請休、退學者,應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退費。
    (二)於開學日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休、退學者,其採學雜費核算者,退
      還學雜費及其餘費用總和之三分之二;其採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雜費
      基數、學分費及其餘費用總和之三分之二。
    (三)於開學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其採
      學雜費核算者,退還學雜費及其餘費用總和之三分之一;其採學雜費基數核
      算者,退還學雜費基數、學分費及其餘費用總和之三分之一。
    (四)於開學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所繳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及
      其餘費用總和,不予退還。
三、   有遞補制度之一年級新生及轉學生於學校招生遞補截止日(含)之前申請退學者,
    全額退費;其申請休學者及逾學校招生遞補截止日後始申請休、退學者,依前點
    規定辦理退費。
四、  前一學期已辦理休學,次學期再繼續辦理休學者,免繳費。
五、  退費計算基準日如下: 
    (一)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者,其退費應依學生(或家長)向教務處提出休、退學申
      請及辦妥離校手續之日為計算基準日。
    (二)勒令休、退學者,其退費應依學校休、退學通知送達之日為計算基準日;但
      因進行休、退學申復(訴)而繼續留校上課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六、  本作業要點所稱開學日及學期之計算,依本校正式公告之行事曆認定之。
七、  辦理休、退學之學生,應備妥繳費收據正本及學生本人帳戶資料,依本要點第二
    條規定,提交本校教務處辦理退費手續。
八、  本作業要點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