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學生修讀醫學研究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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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19 103學年度第2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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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8 106 學年度第3 次醫學研究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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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學士班逕修讀醫研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2018.pdf|107.1.25 106 學年度第4 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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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1018_醫研績優獎學金評分要點_v3(網頁公告).pdf|108.12.26 108 學年度第4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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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在本所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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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在本所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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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凡本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 2 學期或雙主修之加選學系於修業滿4 學期,參與本所專任或合聘教師,或碩士班各教學分組之該學科專任教師之指導研究且表現優良者,得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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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凡本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或雙主修之加選學系於修業滿4學期,參與本所專任或合聘教師,或碩士班各教學分組之該學科專任教師之指導研究且表現優良者,得於期滿後向本所提出申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申請期間及錄取名額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本所公告時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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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滿後向相關系所碩士班提出申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申請期間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本所公告時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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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所預研生符合下述條件,並參加本所碩士班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所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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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預研生申請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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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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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校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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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取得同等學歷報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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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取得同等學歷報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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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雙主修因加修學系延長一年取得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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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雙主修因加修學系延長一年取得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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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醫學系、牙醫學系學生於4年級前修滿4年課程且修畢應修科目達128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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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醫學系、牙醫學系學生於4 年級前修滿4 年課程且修畢應修科目達128 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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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由本所所長擔任召集人,並由所長自本所教師遴聘委員4名,組成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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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由本所所長擔任召集人,並由所長自本所教師遴聘委員 4 名,組成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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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研究書面審查等項目評比,申請者經本所預選會甄選通過,即取得本所預研生資格,核准名單送校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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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研究書面審查等項目評比,申請者經本所預選會甄選通過,即取得本所預研生資格,核准名單送校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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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預研生報考本所研究所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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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者,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所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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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所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經本所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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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預研生報考本校研究所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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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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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所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 分以上者經本所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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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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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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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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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3月2日 (一) 11:22所做的修訂版本

103.12.2 103學年度第2次醫學研究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2.19 103學年度第2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7.1.18 106 學年度第3 次醫學研究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1.25 106 學年度第4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8.12.26 108 學年度第4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font>
                             

                           
第1條	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在本所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細則。
第2條	凡本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或雙主修之加選學系於修業滿4學期,參與本所專任或合聘教師,或碩士班各教學分組之該學科專任教師之指導研究且表現優良者,得於期滿後向本所提出申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申請期間及錄取名額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本所公告時程辦理。
第3條	本所預研生符合下述條件,並參加本所碩士班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所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一、	本校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
二、	取得同等學歷報考資格。
三、	雙主修因加修學系延長一年取得學士學位。
四、	醫學系、牙醫學系學生於4年級前修滿4年課程且修畢應修科目達128學分。
第4條	由本所所長擔任召集人,並由所長自本所教師遴聘委員4名,組成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研究書面審查等項目評比,申請者經本所預選會甄選通過,即取得本所預研生資格,核准名單送校核定後公告之。
第5條	預研生報考本所研究所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
第6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所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經本所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7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