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13年1月8日 (二) 11:24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3.09.10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9.29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10.11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4號函公布
99.05.13九十八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8.20高醫教字第0991103673號函公布
100.06.15九十九學年度第八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7.11高醫教字第1001102159號函公布
101.12.04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12.22高醫教字第1011103566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四年制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校就讀相關系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學部學生入學後,修業滿五學期表現優良者,得於第六學期開學前向相關系所碩士班提出申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
     (以下簡稱預研生),各系至遲於三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錄取名額、相關系所之定義及甄選辦法由各系所
     自訂,經系(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
第三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取得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四條  預研生報考本校研究所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
第五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校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
     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六條  預研生必須符合原學系學士學位與欲就讀系所碩士學位之規定。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