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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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9.10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9.29 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10.11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4號函公布
99.05.13 九十八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8.20 高醫教字第0991103673號函公布
100.06.15 九十九學年度第八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7.11 高醫教字第1001102159號函公布
101.12.04 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12.22 高醫教字第1011103566號函公布
106.12.22 一O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03.16 一O六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4.17 108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5.19 高醫教字第1091101371號函公布
                               
第1條	為鼓勵學士班優秀學生在本校就讀相關系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或雙主修之加選學系於修業滿4學期表現優良者,得於期滿後向相關系所碩士班提出申請
        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各系至遲於三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
        各系所、學位學程應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並得自訂更嚴格之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實施細則,並於實施細則中明定錄取名額、相關系所
        之定義及甄選條件之相關規範,經系所務、學位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3條	預研生報考本校研究所招生入學考試,得予免收報名費,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4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校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
        碩士班學分數。
第5條	預研生必須符合原學系學士學位與欲就讀系所碩士學位之規定。
第6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