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學生修讀性別研究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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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21 性別研究所104學年度第7次所務會議通過
105.04.14 人文社會科學院104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03.19 性別研究所106學年度第6次所務會議通過
107.03.29 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07.06 性別研究所108學年度第10次所務會議通過
109.08.13 人文社會科學院109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08.25 高醫性研字第1091102584號函公布

第1條 性別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學士班優秀學生在本所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
       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細則。
第2條 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或雙主修之加選學系於修業滿4學期,得於期滿後一學
       年度第二學期開學後二週內提出申請本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第3條 申請者經本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所預研生資格。
第4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所所長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2名由所長自本所教師中遴聘之。
第5條 預選會甄選時應進行申請者之審查評比,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核准名單送校核定後公告之。
       錄取名額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總名額為限。
第6條 預研生報考本校研究所招生入學考試,得予免收報名費,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7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所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經本所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
       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8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