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工作輔導老師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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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0.01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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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0.01  98學年度第4次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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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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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0.14  98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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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8.11.11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118號函公布.doc|98.11.11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11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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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8.11.11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118號函公布.doc|98.11.11  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11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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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6.26一○一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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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6.26  101學年度第4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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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2851(1).docx|102.09.25高醫學務字第102110285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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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2851(1).docx|102.09.25  高醫學務字第102110285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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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0511學務工作輔導老師實施要點.docx|105.05.11一○四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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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0511學務工作輔導老師實施要點.docx|105.05.11  104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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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14  109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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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01100144.docx|110.01.19  高醫學務字第1101100144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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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擬聘請學務工作輔導老師,旨在協助學生生涯適性發展與提昇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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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擬聘請學務工作輔導老師,旨在協助學生生涯適性發展與提昇就業競爭力、強化校園心理衛生與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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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爭力、強化校園心理衛生與促進學生良好適應,並使學生藉由社團參與發展興趣及學習處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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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良好適應,並使學生藉由社團參與發展興趣及學習處世合作,以培養優質人才,故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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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培養優質人才,故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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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輔導老師共有下列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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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輔導老師共有下列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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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系級及校級職涯輔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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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系級及校級職涯輔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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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心理輔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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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心理輔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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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社團輔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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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社團輔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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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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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生活輔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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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涯輔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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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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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推薦與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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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職涯輔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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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系級職涯輔導老師:各學系依該系人數規模及需求,至少設置一人由各學系主任推薦該系專任教師擔任,簽請校長同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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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推薦與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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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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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系級職涯輔導老師:各學系依該系人數規模及需求,至少設置一人,由各學系主任推薦該系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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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校級職涯輔導老師:學務處依本校職涯輔導工作需求,推薦一至五名專任教師,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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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擔任,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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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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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校級職涯輔導老師:學務處依本校職涯輔導工作需求,推薦一至五名專任教師,簽請校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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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執行職涯輔導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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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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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動關懷輔導學生,並督促學生參與職涯活動,提昇職涯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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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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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每週需有二小時職涯諮詢時間提供學生職涯諮詢,並提供工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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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執行職涯輔導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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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每學期結束前需將工作紀錄繳交職涯發展組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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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動關懷輔導學生,並督促學生參與職涯活動,提昇職涯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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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每學期至少參與職涯知能培訓課程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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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每週需有二小時職涯諮詢時間提供學生職涯諮詢,並提供工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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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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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每學期結束前需將工作紀錄繳交職涯發展組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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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績優之職涯輔導老師將提名「績優輔導老師」遴選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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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每學期至少參與職涯知能培訓課程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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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依據「教師評鑑辦法」給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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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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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心理輔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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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績優之職涯輔導老師將提名「績優輔導老師」遴選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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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推薦與聘任:由學務處推薦本校及附屬機構中具精神醫學、精神科護理、臨床心理、諮商輔導或社會工作背景的專業人士,簽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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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依據「教師評鑑辦法」給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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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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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心理輔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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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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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推薦與聘任:由學務處推薦本校及附屬機構中具精神醫學、精神科護理、臨床心理、諮商輔導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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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輔導學生,促進其校園適應、心理健康與自我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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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工作背景的專業人士,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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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辨識有諮商輔導需求的學生,轉介或連結相關資源,以協助其處理自身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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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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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支援學生心理輔導中心個案評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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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輔導學生,促進其校園適應、心理健康與自我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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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協助學生心理輔導中心推展學生輔導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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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辨識有諮商輔導需求的學生,轉介或連結相關資源,以協助其處理自身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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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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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支援心理及諮商輔導組個案評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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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績優之心理輔導老師將提名「績優輔導老師」遴選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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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協助心理及諮商輔導組推展學生輔導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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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具專任教師資格者,依據「教師評鑑辦法」給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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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每週需有二小時輔導時間提供學生諮詢,並提供工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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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團輔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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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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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聘任:各社團應聘請本校之專任教師為社團輔導老師,經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後,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如有異動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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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表彰心理輔導老師之貢獻並賦予榮譽,贈與獎狀表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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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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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績優之心理輔導老師將提名「績優輔導老師」遴選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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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職責:社團輔導老師除專業指導外,職掌明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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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具專任教師資格者,依據「教師評鑑辦法」給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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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輔導學生社團發展、社務運作、活動規畫、專業研習、財產管理、改選交接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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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社團輔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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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輔導學生社團舉辦及參與校內外重大活動,必要時應出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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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聘任:各社團應聘請本校之專任教師為社團輔導老師,經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後,簽請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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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出席社團輔導老師會議,並協助學校處理有關社團之特殊問題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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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後聘任之,如有異動之情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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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對社團學生優良事蹟或嚴重過失,得填具獎懲建議表,送學務處核定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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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職責:社團輔導老師除專業指導外,職掌明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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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每學年應參加輔導知能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提升輔導學生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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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輔導學生社團發展、社務運作、活動規畫、專業研習、財產管理、改選交接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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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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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輔導學生社團舉辦及參與校內外重大活動,必要時應出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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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專任教師資格者,依據「教師評鑑辦法」給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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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出席社團輔導老師會議,並協助學校處理有關社團之特殊問題重大事件。
+
        2.績優之社團輔導老師將提名「績優輔導老師」遴選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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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對社團學生優良事蹟或嚴重過失,得填具獎懲建議表,送學務處核定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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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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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每學年應參加輔導知能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提升輔導學生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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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推薦與聘任:由學務處推薦具相關專業證照之本校專任教師或校外專家擔任督導,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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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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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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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表彰社團輔導老師之貢獻並賦予榮譽,贈與獎狀表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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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生心理輔導中心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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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具專任教師資格者,依據「教師評鑑辦法」給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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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助進行心理師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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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績優之社團輔導老師將提名「績優輔導老師」遴選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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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衛生保健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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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生活輔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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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助衛生保健業務專業諮詢及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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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聘任:每個學院至少一名生活輔導老師,由教育部計畫人員或本校聘任之專職 輔導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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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輔導老師導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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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職責:負責學生校內外生活及活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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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系級職涯輔導老師、學生心理輔導中心督導之導師及督導費依學校每年財務政策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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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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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校級職涯輔導老師、心理輔導老師、社團輔導老師、衛生保健督導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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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推薦與聘任:由學務處推薦具相關專業證照之本校專任教師或校外專家擔任督導,簽請校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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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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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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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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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心理及諮商輔導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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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協助心理及諮商輔導組進行心理師個別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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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協助心理及諮商輔導組進行團體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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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協助心理及諮商輔導組進行特殊個案研討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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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衛生保健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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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助衛生保健業務專業諮詢及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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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輔導老師導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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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系級職涯輔導老師、生活輔導老師之導師費依學校每年財務政策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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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校級職涯輔導老師、心理輔導老師、社團輔導老師、督導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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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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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1月20日 (三) 10:08的目前修訂版本

98.10.01 98學年度第4次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98.10.14 98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8.11.11 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118號函公布
102.06.26 101學年度第4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2.09.25 高醫學務字第1021102851號函公布
105.05.11 104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通過
109.12.14 109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通過
110.01.19 高醫學務字第1101100144號函公布
                               
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擬聘請學務工作輔導老師,旨在協助學生生涯適性發展與提昇就業競爭力、強化校園心理衛生與促進
    學生良好適應,並使學生藉由社團參與發展興趣及學習處世合作,以培養優質人才,故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老師共有下列類別:
    (一)系級及校級職涯輔導老師。
    (二)心理輔導老師。
    (三)社團輔導老師。
    (四)督導。
三、職涯輔導老師:
    (一)推薦與聘任:
        1.系級職涯輔導老師:各學系依該系人數規模及需求,至少設置一人由各學系主任推薦該系專任教師擔任,簽請校長同意後
          聘任之。
        2.校級職涯輔導老師:學務處依本校職涯輔導工作需求,推薦一至五名專任教師,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二)職責:
        1.執行職涯輔導相關事務。
        2.主動關懷輔導學生,並督促學生參與職涯活動,提昇職涯知能。
        3.每週需有二小時職涯諮詢時間提供學生職涯諮詢,並提供工作紀錄。
        4.每學期結束前需將工作紀錄繳交職涯發展組彙整。
        5.每學期至少參與職涯知能培訓課程四小時。
    (三)獎勵:
        1.績優之職涯輔導老師將提名「績優輔導老師」遴選候選人。
        2.依據「教師評鑑辦法」給予計分。
四、心理輔導老師:
    (一)推薦與聘任:由學務處推薦本校及附屬機構中具精神醫學、精神科護理、臨床心理、諮商輔導或社會工作背景的專業人士,簽請
        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二)職責:
        1.輔導學生,促進其校園適應、心理健康與自我成長。
        2.辨識有諮商輔導需求的學生,轉介或連結相關資源,以協助其處理自身議題。
        3.支援學生心理輔導中心個案評估服務。
        4.協助學生心理輔導中心推展學生輔導業務。
    (三)獎勵:
        1.績優之心理輔導老師將提名「績優輔導老師」遴選候選人。
        2.具專任教師資格者,依據「教師評鑑辦法」給予計分。
五、社團輔導老師:
    (一)聘任:各社團應聘請本校之專任教師為社團輔導老師,經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後,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如有異動之情形
        亦同。
    (二)職責:社團輔導老師除專業指導外,職掌明列如下:
        1.輔導學生社團發展、社務運作、活動規畫、專業研習、財產管理、改選交接等事項。
        2.輔導學生社團舉辦及參與校內外重大活動,必要時應出席輔導。
        3.出席社團輔導老師會議,並協助學校處理有關社團之特殊問題重大事件。
        4.對社團學生優良事蹟或嚴重過失,得填具獎懲建議表,送學務處核定獎懲。
        5.每學年應參加輔導知能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提升輔導學生之能力。
    (三)獎勵:
        1.具專任教師資格者,依據「教師評鑑辦法」給予計分。
        2.績優之社團輔導老師將提名「績優輔導老師」遴選候選人。
六、督導:
    (一)推薦與聘任:由學務處推薦具相關專業證照之本校專任教師或校外專家擔任督導,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二)職責:
        1.學生心理輔導中心督導:
          協助進行心理師督導。
        2.衛生保健督導:
          協助衛生保健業務專業諮詢及督察。
七、輔導老師導師費: 
    (一)系級職涯輔導老師、學生心理輔導中心督導之導師及督導費依學校每年財務政策而定。
    (二)校級職涯輔導老師、心理輔導老師、社團輔導老師、衛生保健督導為無給職。
八、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