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分學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20年9月29日 (二) 17:34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0.05.03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6.20高醫教字第1001101812號函公布
104.04.01 103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05.14 103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6.04高醫教字第1041101807號函公布
104.11.05一O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12.1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1.04 高醫教字第1041104349號函公布
108.10.25 10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12.12 108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1.07 高醫教字第1081104500號函公布
109.07.30 108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9.10 109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9.28 高醫教字第1091103130號函公布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劃、審議及考核學分學程相關事宜,設學分學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學分學程申請增設、變更與停招計畫及審議。
        二、學分學程之考核。
        三、提供各學分學程發展相關之諮詢及興革意見。
        四、審議其他與學分學程發展重要相關事宜。
第3條	本委員會視發展之需要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務長擔任之,教務企劃組組長擔任執行秘書,各學分學程開設單位(系、所、
        院、中心、學位學程)推派一名代表委員,另置學生代表委員二人,校外委員一至二人,由教務長提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5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