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楨民醫師文藝創作獎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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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2.07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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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推廣本校藝文教育,獎勵優良文藝創作,及紀念孫楨民醫師之精神永存高醫,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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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推廣本校藝文教育,獎勵優良文藝創作,及紀念孫楨民醫師之精神永存高醫,訂定「孫楨民醫師文藝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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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孫楨民醫師文藝創作獎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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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獎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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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經費來源:由已故孫楨民醫師家屬捐贈本校新台幣貳佰萬元之每年孳生利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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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經費來源:由已故孫楨民醫師家屬捐贈本校新台幣貳佰萬元之每年孳生利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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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受理時間:每年三至五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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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受理時間:每年三至五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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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評審方式:評審由本校聘請國內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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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評審方式:評審由本校聘請國內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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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主辦單位:本校藝文性社團。指導單位:本校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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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主辦單位:本校藝文性社團。指導單位:本校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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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要點依據左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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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要點依據左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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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參選資格為本校在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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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參選資格為本校在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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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獎勵類別:得分新詩、小說、散文、書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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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獎勵類別:得分新詩、小說、散文、書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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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獎勵方式:各類取前三名及佳作三名,頒予獎金及獎狀,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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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獎勵方式:各類取前三名及佳作三名,頒予獎金及獎狀,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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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未能達到應有之水準時,則該組該次之獎項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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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未能達到應有之水準時,則該組該次之獎項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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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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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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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類作品須為最近五年內完成且未曾獲其他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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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類作品須為最近五年內完成且未曾獲其他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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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述入獎作品如有抄襲或違反著作權者,除追回獎金及獎品外,三年內不得再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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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述入獎作品如有抄襲或違反著作權者,除追回獎金及獎品外,三年內不得再參加徵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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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徵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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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入選作品著作權歸屬,授權本校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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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入選作品著作權歸屬,授權本校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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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示後,自公告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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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示後,自公告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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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日 (五) 17:17所做的修訂版本

87.03.27八十六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二次臨時會議通過
87.04.14(87)高醫法字第O二一號函頒布
90.11.28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1.02.07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91.02.25(九一)高醫學法字第00二號函頒布
                              
第一條  為推廣本校藝文教育,獎勵優良文藝創作,及紀念孫楨民醫師之精神永存高醫,訂定「孫楨民醫師文藝創
      作獎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經費來源:由已故孫楨民醫師家屬捐贈本校新台幣貳佰萬元之每年孳生利息支付。
第三條  受理時間:每年三至五月實施。
第四條  評審方式:評審由本校聘請國內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之。
第五條  主辦單位:本校藝文性社團。指導單位:本校學務處。
第六條  本要點依據左列規定辦理:
          一、參選資格為本校在學學生。
          二、獎勵類別:得分新詩、小說、散文、書畫等。
          三、獎勵方式:各類取前三名及佳作三名,頒予獎金及獎狀,以資鼓勵。
          如未能達到應有之水準時,則該組該次之獎項從缺。
第七條  其他事項:
          一、各類作品須為最近五年內完成且未曾獲其他獎項
          二、前述入獎作品如有抄襲或違反著作權者,除追回獎金及獎品外,三年內不得再參加徵選。
          三、入選作品著作權歸屬,授權本校統籌辦理。
第八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示後,自公告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