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英文抵免作業要點【廢止】

出自KMU LawDB

在2012年3月15日 (四) 11:39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6.06.25 通識教育中心第十一次主管會議通過
96.06.26 通識教育中心第十二次中心會議通過
96.08.28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6.09.26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6.10.01高醫教字第0960008278號函公布

一、 為辦理本校學生大一英文學分抵免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大一英文係指「英文閱讀與寫作」4學分(上、下學期各2學分)與「英語聽講實習」2學分(上、下學期各1學分),屬通識必修
   課程。 
三、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校大一英文抵免: 
  (一) 凡已修過大一英文之轉學生或重考生,並符合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資格者。 
  (二) 自九十六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並符合本校規定之英文檢定標準者(以通識教育中心當年度公布為準)。 
四、 經由英文檢定核准抵免大一英文之學生,須於該學期修習進階英文。該進階英文列為必修科目,但不採計學分。 
五、 大一英文及進階英文教學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規劃及執行。 
六、 進階英文開課科目依據該學期通識教育中心公布為準。 
七、 申請抵免應繳交下列審查文件: 
  (一)已修得學分證明影本一份或相關英語能力檢定成績單影本一份(需檢附正本供查驗)。 
  (二)該學期選課清單一份。 
  (三)抵免學分申請表一份。 
八、 申請抵免時間、程序及可抵免學分數,應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