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英文抵免作業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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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8.28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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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10.01高醫教字第0960008278號函公布實施.doc|96.10.01高醫教字第096000827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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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辦&#63972;本校學生大一英文學分抵免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第一條 為辦&#63972;本校學生大一英文學分抵免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在2011年3月30日 (三) 15:55所做的修訂版本

96.06.25 通識教育中心第十一次主管會議通過
96.06.26 通識教育中心第十二次中心會議通過
96.08.28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6.09.26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6.10.01高醫教字第0960008278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辦理本校學生大一英文學分抵免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大一英文係指「英文閱讀與寫作」4學分(上、下學期各2學分)與「英語聽講
         實習」2學分(上、下學期各1學分),屬通識必修課程。 
第三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校大一英文抵免: 
         一、 凡已修過大一英文之轉學生或重考生,並符合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資格者。 
         二、 自九十六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並符合本校規定之英文檢定標準者(以通識教育中心
              當年度公布為準)。 
第四條  經由英文檢定核准抵免大一英文之學生,須於該學期修習進階英文。該進階英文列為必修科
        目,但不採計學分。 
第五條  大一英文及進階英文教學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規劃及執行。 
第六條  進階英文開課科目依據該學期通識教育中心公布為準。 
第七條  申請抵免應繳交下列審查文件: 
一、 已修得學分證明影本一份或相關英語能力檢定成績單影本一份(需檢附正本供查驗)。 
二、 該學期選課清單一份。 
三、 抵免學分申請表一份。 
第八條  申請抵免時間、程序及可抵免學分數,應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經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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