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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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3.2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15號函公布
94.10.1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6號函公布
97.03.21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通過
97.05.08九十六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6.04高醫心國字第0971102502號函公布
                    
第一條 獎勵本校優秀外國學生,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院校及其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設置外國學生獎學金核撥作業
    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獎學金申請資格:以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為限,並具下列資格者:
        一、大學部學生:
        (一)須就讀滿一學年(含)以上。
        (二)上學年之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含)以上。
        (三)操行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含)以上
        二、研究所學生:
        (一)須就讀滿一學年(含)以上。
        (二)上學年之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含)以上。
        (三)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分(含)以上。
        (四)因撰寫碩、博士論文期間,而無上學年成績者,得於本校指定受理期限內,經指導教授同意得以研究
       計畫書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須包括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架構與設計、資料蒐集來源、論文大綱、
       參考書目等,此類申請以一次為限。
        三、新生得檢附其最高學歷證明書及其成績單提出申請。
            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申請方式:申請學生得向本校國際事務中心索取申請表或於網站下載申請表,並須於每年九月底前提出正式
    申請。
第四條 受獎學生之名額及獎學金金額視當學年度教育部補助款而定,並由國際事務中心彙整後提經國際學術交流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核發。
第五條 獎學金應經本委員會審議採計,依總成績之排序發放,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業表現:占百分之六十。
        二、學術活動表現:占百分之三十。
        三、社團公益性服務表現:占百分之十。
第六條 獎學金核給原則上自當年九月起,至隔年八月止。並分二階段核算受獎金額,第一階段為當年之九月至十二
    月(約占補助款的百分之四十),第二階段為隔年之一月至八月(約占補助款的百分之六十)。受獎金額按
    月平均發放,受獎學生如中途休學、退學者,則停止核發,原獎學金餘額得由候補學生受獎。
第七條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