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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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28 102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01.28 102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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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1328.doc|103.05.02高醫國際字第1031101328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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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1328.doc|103.05.02高醫國際字第103110132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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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66000153外國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廢止).pdf|國際事務處106年11月06日1066000153號簽呈廢止]]</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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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爲獎勵本校優秀外國學生,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院校及其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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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已依據本校國際事務處1066000153號簽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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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學生獎學金核撥作業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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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獎學金申請資格:以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為限,並具下列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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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學部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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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須就讀滿一學年(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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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學年之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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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操行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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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所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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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須就讀滿一學年(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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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學年之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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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分(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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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因撰寫碩、博士論文期間,而無上學年成績者,得於本校指定受理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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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指導教授同意得以研究計畫書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須包括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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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架構與設計、資料蒐集來源、論文大綱、參考書目等,此類申請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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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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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獎學金由各系所自訂審查標準,審查辦法應經各學院院務會議及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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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系所依前項審查辦法審查並依名次推薦各學程優秀外籍生,於公告期限截止後三週內將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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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之申請及審查資料送至國際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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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系所可依學生學業、學術活動、社團公益性服務等表現,以及華語文能力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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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受獎學生之名額及獎學金金額視當學年度教育部補助款而定,並由國際事務處彙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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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經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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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獎學金核給原則上自當年九月起,至隔年八月止。並分二階段核算受獎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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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階段為當年之九月至十二月(約占補助款的百分之四十),第二階段為隔年之一月至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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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占補助款的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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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獎金額按月平均發放,受獎學生如中途休學、退學者,則停止核發,原獎學金餘額得由候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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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受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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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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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11月22日 (三) 17:42所做的修訂版本

93.03.2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15號函公布
94.10.1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6號函公布
97.03.21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通過
97.05.08九十六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6.04高醫心國字第0971102502號函公布
103.01.28 102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5.02高醫國際字第1031101328號函公布
國際事務處106年11月06日1066000153號簽呈廢止
                    

本要點已依據本校國際事務處1066000153號簽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