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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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經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核發。
   提經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核發。
六、 獎學金核給原則上自當年九月起,至隔年八月止。並分二階段核算受獎金額,
六、 獎學金核給原則上自當年九月起,至隔年八月止。並分二階段核算受獎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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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階段為當年之九月至十二月(約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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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階段為當年之九月至十二月(約占補助款的百分之四十),第二階段為隔年之一月至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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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款的百分之四十),第二階段為隔年之一月至八月(約占補助款的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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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占補助款的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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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獎金額按月平均發放,受獎學生如中途休學、退學者,則停止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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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獎金額按月平均發放,受獎學生如中途休學、退學者,則停止核發,原獎學金餘額得由候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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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獎學金餘額得由候補學生受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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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受獎。
七、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七、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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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7月27日 (三) 11:34所做的修訂版本

93.03.2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15號函公布
94.10.1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6號函公布
97.03.21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通過
97.05.08九十六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6.04高醫心國字第0971102502號函公布
103.01.28 102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5.02高醫國際字第1031101328號函公布
                    

一、 爲獎勵本校優秀外國學生,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院校及其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設置
   外國學生獎學金核撥作業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獎學金申請資格:以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為限,並具下列資格者:
   (一)大學部學生:
    1.須就讀滿一學年(含)以上。
    2.上學年之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含)以上。
    3.操行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含)以上。
   (二)研究所學生:
    1.須就讀滿一學年(含)以上。
    2.上學年之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含)以上。
    3.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分(含)以上。
    4.因撰寫碩、博士論文期間,而無上學年成績者,得於本校指定受理期限內,
     經指導教授同意得以研究計畫書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須包括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架構與設計、資料蒐集來源、論文大綱、參考書目等,此類申請以一次為限。
   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 本獎學金由各系所自訂審查標準,審查辦法應經各學院院務會議及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通過。
   各系所依前項審查辦法審查並依名次推薦各學程優秀外籍生,於公告期限截止後三週內將推薦
   學生之申請及審查資料送至國際事務處。
四、 系所可依學生學業、學術活動、社團公益性服務等表現,以及華語文能力予以審查。
五、 受獎學生之名額及獎學金金額視當學年度教育部補助款而定,並由國際事務處彙整後
   提經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核發。
六、 獎學金核給原則上自當年九月起,至隔年八月止。並分二階段核算受獎金額,
   第一階段為當年之九月至十二月(約占補助款的百分之四十),第二階段為隔年之一月至八月
   (約占補助款的百分之六十)。
   受獎金額按月平均發放,受獎學生如中途休學、退學者,則停止核發,原獎學金餘額得由候補
     學生受獎。
七、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