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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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爲獎勵本校優秀外國學生,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院校及其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設置外國學生獎學金核撥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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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爲獎勵本校優秀外國學生,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院校及其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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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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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學生獎學金核撥作業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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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學金申請資格:以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為限,並具下列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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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獎學金申請資格:以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為限,並具下列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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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學部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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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學部學生:
    1.須就讀滿一學年(含)以上。
    1.須就讀滿一學年(含)以上。
    2.上學年之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含)以上。
    2.上學年之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含)以上。
    3.操行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含)以上。
    3.操行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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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所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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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所學生:
    1.須就讀滿一學年(含)以上。
    1.須就讀滿一學年(含)以上。
    2.上學年之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含)以上。
    2.上學年之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含)以上。
    3.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分(含)以上。
    3.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分(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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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因撰寫碩、博士論文期間,而無上學年成績者,得於本校指定受理期限內,經指導教授同意得以研究計畫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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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因撰寫碩、博士論文期間,而無上學年成績者,得於本校指定受理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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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申請,計畫書內容須包括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架構與設計、資料蒐集來源、論文大綱、參考書目等,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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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指導教授同意得以研究計畫書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須包括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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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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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架構與設計、資料蒐集來源、論文大綱、參考書目等,此類申請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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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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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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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獎學金由各系所自訂審查標準,審查辦法應經各學院院務會議及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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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獎學金由各系所自訂審查標準,審查辦法應經各學院院務會議及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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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系所依前項審查辦法審查並依名次推薦各學程優秀外籍生,於公告期限截止後三週內將推薦學生之申請及審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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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系所依前項審查辦法審查並依名次推薦各學程優秀外籍生,於公告期限截止後三週內將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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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至國際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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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之申請及審查資料送至國際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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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系所可依學生學業、學術活動、社團公益性服務等表現,以及華語文能力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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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系所可依學生學業、學術活動、社團公益性服務等表現,以及華語文能力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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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獎學生之名額及獎學金金額視當學年度教育部補助款而定,並由國際事務處彙整後提經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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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受獎學生之名額及獎學金金額視當學年度教育部補助款而定,並由國際事務處彙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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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稱本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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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經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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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學金核給原則上自當年九月起,至隔年八月止。並分二階段核算受獎金額,第一階段為當年之九月至十二月(約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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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獎學金核給原則上自當年九月起,至隔年八月止。並分二階段核算受獎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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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款的百分之四十),第二階段為隔年之一月至八月(約占補助款的百分之六十)。受獎金額按月平均發放,受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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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階段為當年之九月至十二月(約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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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如中途休學、退學者,則停止核發,原獎學金餘額得由候補學生受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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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款的百分之四十),第二階段為隔年之一月至八月(約占補助款的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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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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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獎金額按月平均發放,受獎學生如中途休學、退學者,則停止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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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獎學金餘額得由候補學生受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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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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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11日 (五) 14:36所做的修訂版本

93.03.2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15號函公布
94.10.1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6號函公布
97.03.21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通過
97.05.08九十六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6.04高醫心國字第0971102502號函公布
103.01.28 102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5.02高醫國際字第1031101328號函公布
                    

一、 爲獎勵本校優秀外國學生,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院校及其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設置
   外國學生獎學金核撥作業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獎學金申請資格:以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為限,並具下列資格者:
   (一)大學部學生:
    1.須就讀滿一學年(含)以上。
    2.上學年之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含)以上。
    3.操行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含)以上。
   (二)研究所學生:
    1.須就讀滿一學年(含)以上。
    2.上學年之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含)以上。
    3.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分(含)以上。
    4.因撰寫碩、博士論文期間,而無上學年成績者,得於本校指定受理期限內,
     經指導教授同意得以研究計畫書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須包括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架構與設計、資料蒐集來源、論文大綱、參考書目等,此類申請以一次為限。
   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 本獎學金由各系所自訂審查標準,審查辦法應經各學院院務會議及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通過。
   各系所依前項審查辦法審查並依名次推薦各學程優秀外籍生,於公告期限截止後三週內將推薦
   學生之申請及審查資料送至國際事務處。
四、 系所可依學生學業、學術活動、社團公益性服務等表現,以及華語文能力予以審查。
五、 受獎學生之名額及獎學金金額視當學年度教育部補助款而定,並由國際事務處彙整後
   提經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核發。
六、 獎學金核給原則上自當年九月起,至隔年八月止。並分二階段核算受獎金額,
   第一階段為當年之九月至十二月(約占
   補助款的百分之四十),第二階段為隔年之一月至八月(約占補助款的百分之六十)。
   受獎金額按月平均發放,受獎學生如中途休學、退學者,則停止核發,
   原獎學金餘額得由候補學生受獎。
七、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