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及器材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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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6.23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7.08九十二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二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3.07.14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本校各場地及器材之借用,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場地及器材借用管理單位為總務處。
第三條  本校場地及器材借用用途以舉辦學術演講或藝文活動及重大慶典活動為主。
第四條  本校場地及器材借用之收費原則如下:
        一、本校各單位主辦與本校相關之慶典活動不收費。
        二、本校各單位主辦之學術相關研討會等活動未向與會者收費,不收費。
        三、本校各單位主辦,但有校外單位經費補助或向與會者收費時依規定標準收費。
        四、校外機關或學會團體等主辦或委託本校各單位主辦或協辦之會議及活動,依規定
            標準收費。
        如有特殊情形者,經專案申請核准後辦理,不受前項限制。
第五條  使用場地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校內單位使用需於活動前七日向管理單位申請。如借用綜合集會場者,需會簽體
            育室同意;屬學生社團活動者,需會經簽學務處同意。
        二、校外單位借用需於活動前一個月函文洽借,並於核准後七日內至本校出納組辦理
            繳費,未於期限內繳費者,取消其資格。
        三、活動內容及場地經核准後,不得任意變更或移作其他用途。因故不能如期使用
            者,應於三天前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變更或延期。已繳費者不再退費,但因
            不可抗力之因素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特定場地使用規則:
        一、大講堂、演藝廳:
          (一)為維護室內整潔,牆壁四週禁貼任何海報、標語及裝置飾物。
          (二)禁止攜帶飲料、食物入內。
          (三)室內嚴禁煙火、爆炸物、易燃物及違禁品等施放活動。
          (四)室內各項設備如音響、燈光等,未經核准,不得任意變更原有設計用途或架
                設臨時燈光音響。
          (五)使用完畢後應將一切設備用具恢復原狀,借用器材歸還,並將場地整理後方
                可離去。
          (六)使用期間,除指定操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准進入音控室。
        二、綜合球場暨集會場:
          (一)為維護場所內之整潔及設備,嚴禁於場內烹飪、吸煙、施放煙火及易燃物等
                活動。
          (二)如需佈置桌椅及架設燈光,底座必須有膠墊以避免破壞場地。
          (三)場內禁止各類車輛進入。
          (四)使用之各項設備,不得任意搬離,使用後應即時恢復原狀。
        三、空中花園:
          (一)使用以靜態活動為限,並嚴禁攀爬,以策安全。
          (二)使用時如欲移動桌子時應栓緊傘架基座,使用完畢後應將傘面朝下。
          (三)為維護本場所之整潔,嚴禁於場內烹飪、跳舞、喧嘩、吸煙、施放煙火及易
                燃物等活動。
          (四)使用各項設備,不得任意搬離,使用後應即時恢復原狀,並負責將場地整理
                乾淨。
        四、其他場地:
     (一)為維護室內場地之整潔,牆壁四週禁貼任何海報、標語及裝置飾物。
     (二)室內嚴禁煙火、爆炸物、易燃物及違禁品等。
     (三)室內各項設備,不得任意搬離或變更其用途。
     (四)使用完畢後應將一切設備用具恢復原狀,借用器材應歸還,並將場地整理乾
                淨。
第七條  本校如因臨時性重大會議需使用場地時,原借用單位應無條件讓出,不得異議。如已
        繳費者,得全數退還或更改借用時間或另提供適當場地。
第八條  場地借用使用期間,若有損壞器材或設備毀損,使用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未依本辦法申請,除需補繳場地費用外,並取消其日後申請資格。如有違法情事,得
        移送警察、司法機關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且經勸導仍未改正者,取消其日後申請資格,並得追究其責
        任。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