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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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17 107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7.11 107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8.29 高醫教字第1081102988號函公布
 
一、為培育基礎科學研究人才,獎勵具有研究潛力之優秀博士生,支持其安心、專心從事研究工作,依據「科技部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經費來源
    (一)「科技部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計畫」經費。
    (二)本校經費:校方配合款由校方編列預算、募款經費及其它經費支應。
三、申請資格
    自108學年度起,每學年入學之博士班一年級新生(不含在職進修、當學年度休學、保留入學資格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通過本校逕修讀博士學位審核之學生,在學期間曾參與國內外學術研討會並曾發表研究論文報告者。
    (二)入學前三年於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學術期刊論文發表一篇以上論文者(以本校或非本校名義發表皆可)。
四、各領域獎勵名額分配原則
    (一)本要點獎勵之博士生分為醫學及醫學相關兩個領域,各領域合計獎勵名額以不超過當學年度科技部核定予本校之獎勵名額為原則。
    (二)醫學領域(佔獎勵名額40~60%):醫學院、口腔醫學院。
        醫學相關領域(佔獎勵名額40~60%):藥學院、護理學院、健康科學院、生命科學院。
    (三)各領域之獎勵名額,得視情形互相流用。
五、申請方式
    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錄取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兩週內,檢具下列資料向各系、所、學位學程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一)申請表。
    (二)大學、碩士班歷年成績單。
    (三)入學前三年發表之論文(若為學術期刊論文者,請附上期刊排名、論文被引用次數及論文頁數) 。
    (四)切結書。
    (五)其它證明研究能力之相關文件。
六、獎勵金額及規範
    (一)每名博士生每月獎學金至少新台幣四萬元,獎勵期間自博士班一年級起至博士班四年級止。獎學金按月核發,每學年自九月份起,發放至翌年八月底止。
    (二)獎勵金額由科技部與本校共同負擔,獎勵對象於博士班第一年及第二年就讀期間,由科技部每月獎勵新台幣三萬元,本校獎勵新台幣一萬元;第三年及第四年就讀期間,
        由科技部每月獎勵新台幣二萬元,本校獎勵新台幣二萬元。
    (三)如有辦理休學、退學之情形者,自次月起停發獎學金;辦理休學之學生,復學後不得再要求請領本獎學金。
    (四)獲獎學生所繳交之各項資料,涉有偽造、假借等不實情事,經查屬實者,除取消獲獎資格,並追繳溢領款項。
    領有前項科技部獎學金者,不得再領取本校獎勵優秀研究生入學辦法中之博士班入學獎學金及全時研究生獎學金。
    同屬政府部門補助獎學金性質經費,不得重複支領;民間資源、科技部不同補助目的經費(如兼任助理費用、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千里馬計畫等)得領取。
七、評選標準、審查機制
    (一)各系、所、學位學程彙整博士班學生申請資料,經指導教授、系所、學院主管核可後,送交教務處彙辦,並提送至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審議。
    (二)依申請學生所屬領域及研究潛力、研究表現進行審查,擇優錄取。
    (三)申請名單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核發獎學金。
八、獎勵對象定期評量機制
    獲獎勵學生每學年需繳交歷年成績單、成效檢核表(包含研究項目與內容、最新研究進度及成果,以及是否有參與跨校、跨國,或跨企業合作之情形),經指導教授、系所主管
    簽核後送交教務處,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隔年予以續發獎學金;未通過審查者,次年度起不予核發獎學金。
九、獎勵成果效益追蹤機制
    (一)獲獎勵學生之學院,每學年需提交研究進度及成果,並至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進行報告。
    (二)另透過本校學務處畢業生流向調查,瞭解博士生畢業後,升學或就業所需具備之專業職能,是否與本校就學期間之課程規劃、教學內容等項目產生密切連結,藉此機制可
        回饋至各系所、學院之課程規劃、教學方式等。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科技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