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教育部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教學人才實施細則【廢止】

出自KMU LawDB

在2018年3月2日 (五) 11:33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0.04.26 九十九學年度第五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100.07.01 高醫教字第1001101959號函公布
100.11.18 一OO學年度第二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100.11.28高醫教字第1001103619號函公布
101.03.07一OO學年度第三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101.03.28高醫教字第1011100830號函公布
101.05.22 一OO學年度第四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101.06.11高醫教字第1011101537號函公布
101.11.15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101.12.12 高醫教字第1011103440號函公布
102.05.28 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102.06.20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102.07.29 高醫教字第1021102214號函公布
103.11.19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05.21高醫教字第1041101625號函公布
105.05.12 104學年度第2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教務處107年02月23日1072600090號簽呈廢止

本細則依教務處107年02月23日1072600090號簽呈廢止。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