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電腦資訊檢索使用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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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0.05八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89.10.05八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89.10.12八十九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89.10.12八十九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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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9.11.07(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二三號函頒布.doc|89.11.07(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二三號函頒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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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9.11.07(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二三號函頒布.doc|89.11.07(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二三號函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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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11高醫圖資字第1021103098號函公布廢止</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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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提供使用者檢索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電子資料庫及使用資訊檢索室,並作為管理作業之依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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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館資訊檢索供校內外人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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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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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資料庫使用時間,依其性質,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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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網路版:任何時間皆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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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單機版或需館員協助指導者,限於資訊檢索室開放時間內使用,其開放時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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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整至五時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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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週六: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不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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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星期例假日:全日不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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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休館日或系統維護時間:暫不開放;其時間再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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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電子資料庫由使用者自行檢索,其使用規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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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者資格:凡受過講習或有相同資料庫之檢索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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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者應就下列兩種使用權,擇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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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帳號者:得於館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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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無帳號者:限於館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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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使用者不得將核發之密碼轉讓他人,亦不得以他人名義申請使用,如經發現,除停止其使用權半年及沒收保證金外,並得依收費標準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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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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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免付費使用者喪失此身份時或付費使用者之收費標準變更時,應即暫停使用,並通知本館修改。修改完成前,不得違規延用,否則本館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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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追加費用,並視情形停止該帳號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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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免付費之帳號連續六個月未使用者,本館得取消其帳號,該申請者三個月內亦不得再申請帳號。繳費之帳號,使用期限為一年,所繳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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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須於帳號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否則視其為自動放棄保證金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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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無帳號使用者,須於使用前預約,一天至多使用一小時,超過預約時間十分鐘未到者,取消其該次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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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一星期取消預約次數達三次者,停止其一星期之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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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以磁碟片儲存檢索結果者,須自行準備格式化過的磁碟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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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使用者應於每次使用完畢時自行電腦查詢個人帳務明細,如有疑義,應立即向館員說明,以確保個人之使用權益。不正常離線時,應儘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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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絡館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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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電子資料庫之使用費標準,由本館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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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使用者繳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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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帳號者之繳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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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證金:五百元。凡未被扣繳或沒收者,於放棄使用權時即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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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預付款:使用費採預繳方式,每次繳費不得低於一千元,依實際使用情況列帳,不得要求退費,使用費用若超過保證金三百元者,將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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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並於費用補繳後才可再使用,積欠費用者,提請相關單位處置,並列為拒絕往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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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無帳號者之繳費方式:使用者至本校出納組購買使用卡,並依實際使用情形所產生之費用,由館員於使用者之使用卡上蓋章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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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講習費:校外每人二百元,除由館員安排時間講習外(講習時間為一小時),每人發給有關資料庫操作手冊一本,並給予三十分鐘免費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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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限講習後一個月內在本館練習且一次用盡三十分鐘,逾期視同放棄﹞;校內免費,但不發給操作手冊。講習時間由本館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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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際狀況,另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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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資訊檢索室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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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本校教職員生講授電腦網路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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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檢索本館提供之電子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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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查詢網路學術資源。資訊檢索室之使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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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使用前需先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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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講授電腦網路課程以本館提供軟體為主,不得擅自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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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個別查詢網路學術資源以校內人士使用為原則,使用範圍經館員認定不妥,應即刻服從館員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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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使用時,若有毀損情事發生,使用者應負賠償之責,本館視情節得報請有關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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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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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國際百科及科技網路之服務事宜,請另向本館館員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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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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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10月22日 (二) 17:04所做的修訂版本

87.06.20高醫法字第0二九號函頒布
89.10.05八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89.10.12八十九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89.11.07(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二三號函頒布
102.10.11高醫圖資字第1021103098號函公布廢止
【本要點已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