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閱覽規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1行: 第1行:
-
:::::::::::95.11.10九十五學年度圖書館委員第1次會議通過
+
<font size=2>
-
:::::::::::95.12.05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
:::::::::95.11.10九十五學年度圖書館委員第1次會議通過
-
:::::::::::95.12.18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5.12.05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
:::::::::::[[媒體: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63號函公布.doc|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63號函公布]]
+
:::::::::95.12.18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媒體: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63號函公布.doc|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63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
第一條 本校圖書&#64044;(以下簡稱本&#64044;) 為發揮教學、研究與推廣功能,並維護讀者館內閱覽
+
第一條  本校圖書&#64044;(以下簡稱本&#64044;) 為發揮教學、研究與推廣功能,並維護讀者館內閱覽及資
-
        及資源利用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
          源利用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
第二條 讀者應配合本館開放時間進出本館,開放時間由本館另行公告之。進入本館閱覽應
+
第二條  讀者應配合本館開放時間進出本館,開放時間由本館另行公告之。進入本館閱覽應持本人有效證件,&#63847;得冒用、偽造或出借證件供他人進&#64044;。
-
        持本人有效證件,&#63847;得冒用、偽造或出借證件供他人進&#64044;。
+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憑學校核發之教職員工生證件。
-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憑學校核發之教職員工生證件。
+
          二、本校研究助理、各單位自行聘雇人員憑學校核發之職員(臨時)證。
-
        二、本校研究助理、各單位自行聘雇人員憑學校核發之職員(臨時)證。
+
          三、本校校友憑學校核發之校友證。
-
        三、本校校友憑學校核發之校友證。
+
          四、職眷、代訓人員、圖書館之友、本校館際合作/策略聯盟單位憑本館核發之借書(閱覽)證。
-
        四、職眷、代訓人員、圖書館之友、本校館際合作/策略聯盟單位憑本館核發之借書
+
          五、校外人士須憑有相片之身分證、駕照、健保卡、學生證、教職員證、護照或居留證等換取臨時閱覽
-
            (閱覽)證。
+
              證。
-
        五、校外人士須憑有相片之身分證、駕照、健保卡、學生證、教職員證、護照或居
+
第三條  換取臨時閱覽證之校外人士須年滿十八歲,始得入館;未滿十八歲者,應憑所就讀大專校學院之學生證換
-
            留證等換取臨時閱覽證。
+
          取臨時閱覽證入館閱覽。
-
第三條 換取臨時閱覽證之校外人士須年滿十八歲,始得入館;未滿十八歲者,應憑所就讀
+
第四條  校外人士僅可入館查閱館藏資料,不得於館內自修,亦不得外借書刊及觀賞影片。
-
        大專校學院之學生證換取臨時閱覽證入館閱覽。
+
第五條  本館閱覽席位有限,校外人士同一時段進館以三十人次為原則(團體參觀獲本館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
-
第四條 校外人士僅可入館查閱館藏資料,不得於館內自修,亦不得外借書刊及觀賞影片。
+
          遇本校學期考試期間則縮減為十五人,當額滿時須有人離館方得入館;其個人書籍、背包不得攜入館內;
-
第五條 本館閱覽席位有限,校外人士同一時段進館以三十人次為原則(團體參觀獲本館主
+
          離館時應繳回臨時閱覽證以換回原證。
-
        管同意者不在此限),遇本校學期考試期間則縮減為十五人,當額滿時須有人離館
+
第六條  臨時閱覽證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應立即至本館流通櫃檯掛失,並繳交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當日未繳
-
        方得入館;其個人書籍、背包不得攜入館內;離館時應繳回臨時閱覽證以換回原證
+
          回閱覽證者處以一日十元之罰款,按日累計;當日未換回之各種身份證件,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
        。
+
第七條  讀者請自行留意存放於置物櫃內之私人物品,貴重物品應自行隨身保管,離館時須將個人物品攜走,閉館
-
第六條 臨時閱覽證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應立即至本館流通櫃檯掛失,並繳交手續費新
+
          後不得要求入館取回留置物品。置物櫃內物品或留置館內物品若有遺失或損毀,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
        臺幣貳佰元;當日未繳回閱覽證者處以一日十元之罰款,按日累計;當日未換回之
+
第八條  置物櫃內若發現隔夜存放物品,將先行放置一樓流通櫃檯,讀者請持鑰匙辦理領回手續,投入之十元硬幣
-
        各種身份證件,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
          將作為置物櫃維修費用,恕不退還。請妥善保管置物櫃鑰匙,若有損壞或遺失須賠償本館新臺幣伍佰元。
-
第七條 讀者請自行留意存放於置物櫃內之私人物品,貴重物品應自行隨身保管,離館時須
+
第九條  讀者入館應遵守本館各項規定,共同維護館內閱覽環境。倘有違規情形,悉依本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懲
-
        將個人物品攜走,閉館後不得要求入館取回留置物品。置物櫃內物品或留置館內物
+
          處;不服勸阻者,本館有權停止其當日繼續使用本館書刊設備之權益。
-
        品若有遺失或損毀,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
第十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八條 置物櫃內若發現隔夜存放物品,將先行放置一樓流通櫃檯,讀者請持鑰匙辦理領回
+
-
        手續,投入之十元硬幣將作為置物櫃維修費用,恕不退還。請妥善保管置物櫃鑰
+
-
        匙,若有損壞或遺失須賠償本館新臺幣伍佰元。
+
-
第九條 讀者入館應遵守本館各項規定,共同維護館內閱覽環境。倘有違規情形,悉依本館
+
-
        讀者違規處理辦法懲處;不服勸阻者,本館有權停止其當日繼續使用本館書刊設備
+
-
        之權益。
+
-
第十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pre>
</pre>

在2011年4月6日 (三) 17:19所做的修訂版本

95.11.10九十五學年度圖書館委員第1次會議通過
95.12.05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95.12.18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63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為發揮教學、研究與推廣功能,並維護讀者館內閱覽及資
          源利用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讀者應配合本館開放時間進出本館,開放時間由本館另行公告之。進入本館閱覽應持本人有效證件,不得冒用、偽造或出借證件供他人進館。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憑學校核發之教職員工生證件。
          二、本校研究助理、各單位自行聘雇人員憑學校核發之職員(臨時)證。
          三、本校校友憑學校核發之校友證。
          四、職眷、代訓人員、圖書館之友、本校館際合作/策略聯盟單位憑本館核發之借書(閱覽)證。
          五、校外人士須憑有相片之身分證、駕照、健保卡、學生證、教職員證、護照或居留證等換取臨時閱覽
              證。
第三條  換取臨時閱覽證之校外人士須年滿十八歲,始得入館;未滿十八歲者,應憑所就讀大專校學院之學生證換
          取臨時閱覽證入館閱覽。
第四條  校外人士僅可入館查閱館藏資料,不得於館內自修,亦不得外借書刊及觀賞影片。
第五條  本館閱覽席位有限,校外人士同一時段進館以三十人次為原則(團體參觀獲本館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
          遇本校學期考試期間則縮減為十五人,當額滿時須有人離館方得入館;其個人書籍、背包不得攜入館內;
          離館時應繳回臨時閱覽證以換回原證。
第六條  臨時閱覽證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應立即至本館流通櫃檯掛失,並繳交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當日未繳
          回閱覽證者處以一日十元之罰款,按日累計;當日未換回之各種身份證件,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第七條  讀者請自行留意存放於置物櫃內之私人物品,貴重物品應自行隨身保管,離館時須將個人物品攜走,閉館
          後不得要求入館取回留置物品。置物櫃內物品或留置館內物品若有遺失或損毀,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置物櫃內若發現隔夜存放物品,將先行放置一樓流通櫃檯,讀者請持鑰匙辦理領回手續,投入之十元硬幣
          將作為置物櫃維修費用,恕不退還。請妥善保管置物櫃鑰匙,若有損壞或遺失須賠償本館新臺幣伍佰元。
第九條  讀者入館應遵守本館各項規定,共同維護館內閱覽環境。倘有違規情形,悉依本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懲
          處;不服勸阻者,本館有權停止其當日繼續使用本館書刊設備之權益。
第十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