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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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2.05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95.12.05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95.12.18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5.12.18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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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5.12.21高醫校一法字第0950007965號函公布.doc|95.12.21高醫校一法字第0950007965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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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5.12.21高醫校一法字第0950007965號函公布.doc|95.12.21高醫校一法字第095000796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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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2.102 學年度第1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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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3180.doc|102.10.16高醫圖資字1021103180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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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障入館讀者公平利用館內資源之權益,及維護館內閱覽環境,並作為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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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  本校圖書資訊處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障入館讀者公平利用館內資源之權益,及維護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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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利用之規範及工作人員執行之依據,依據本校圖書館閱覽規則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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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閱覽環境,並作為讀者利用之規範及工作人員執行之依據,依據本校圖書館閱覽規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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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使用圖書館讀者應憑本人有效證件入館,不得使用他人證件。持證人不得出借證件供他人進館,如經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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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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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本館得保留該證件,通知原持證人領回或送回發證單位,並依本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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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凡使用圖書館讀者應憑本人有效證件入館,不得使用他人證件。持證人不得出借證件供他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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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讀者在館內應衣著整齊,並不得無故影響他人閱讀行為,或擅入非開放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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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館,如經發現本館得保留該證件,通知原持證人領回或送回發證單位,並依本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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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讀者不得攜帶食物、飲料、動物或違禁品入內,並不得吸菸或高聲談笑與討論;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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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讀者在館內應衣著整齊,並不得無故影響他人閱讀行為,或擅入非開放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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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影響館內寧靜之通訊器材,入館後請改調小聲或震動,並僅限於本館許可之特定區域(樓梯間、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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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讀者不得攜帶食物、飲料、動物或違禁品入內,並不得吸菸或高聲談笑與討論;行動電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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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間、辦公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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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叫器或其他會影響館內寧靜之通訊器材,入館後請改調小聲或震動,並僅限於本館許可之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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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館內電腦提供讀者查詢館藏目錄及學術網路資源,不得利用其違法下載、線上聊天、瀏覽色情網站或玩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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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樓梯間、洗手間、辦公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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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腦遊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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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館內電腦提供讀者查詢館藏目錄及學術網路資源,不得利用其違法下載、線上聊天、瀏覽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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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讀者在館內不得任意移動桌椅,並嚴禁預佔座位,暫時離座者桌面上應置便條紙載明離座時間,離座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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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站或玩電腦遊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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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分鐘者,即被取消該座位之使用權。凡未載明離座時間者,視同離座超過十五分鐘。預佔座位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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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讀者在館內不得任意移動桌椅,並嚴禁預佔座位,暫時離座者桌面上應置便條紙載明離座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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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在其他後來讀者坐定位時提出異議。桌椅上或附近未攜走之個人物品,若遺失或遭清除,本館不負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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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座超過 十五分鐘者,即被取消該座位之使用權。凡未載明離座時間者,視同離座超過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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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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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鐘。預佔座位者,不得在其他後來讀者坐定位時提出異議。桌椅上或附近未攜走之個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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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讀者對於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器材,不得有污損或破壞行為;若未經借閱程序,不得擅自將其搬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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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遺失或遭清除,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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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攜出館外,違者視為重大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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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讀者對於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器材,不得有污損或破壞行為;若未經借閱程序,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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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者,經本館同仁登記違規計點達二點者,除依下列方式處理外,本館並得在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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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其搬移或攜出館外,違者視為重大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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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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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者,經本館同仁登記違規計點達二點者,除依下列方式處理外,本館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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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讀者:自違規記點第二點起停止其借書權利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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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在圖書館公布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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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外人士:自違規記點第二點起半年內禁止進入本館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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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讀者:自違規記點第二點起停止其借書權利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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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行為視為違規情節重大,包括冒用證件、違規計點三點(含)以上、偷竊及其他經本館認定之重大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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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外人士:自違規記點第二點起半年內禁止進入本館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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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情事者,其他違規事項參見附件「違規計點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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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行為視為違規情節重大,包括冒用證件、違規計點三點(含)以上、偷竊及其他經本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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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情節重大者,除立即依前條方式處理外,凡屬本校學生者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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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之重大違規情事者,其他違規事項參見附件「違規計點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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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處理;校外人士通知所屬服務單位機關或所屬學校學生事務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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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情節重大者,除立即依前條方式處理外,凡屬本校學生者送交學生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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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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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輔導組依法處理;校外人士通知所屬服務單位機關或所屬學校學生事務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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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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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略
【附件】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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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10月22日 (二) 15:26所做的修訂版本

95.11.10九十五學年度圖書館委員第1次會議通過
95.12.05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95.12.18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5.12.21高醫校一法字第0950007965號函公布
102.09.12.102 學年度第1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2.10.16高醫圖資字1021103180號函公布
                     
ㄧ、  本校圖書資訊處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障入館讀者公平利用館內資源之權益,及維護館
    內閱覽環境,並作為讀者利用之規範及工作人員執行之依據,依據本校圖書館閱覽規則第九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  凡使用圖書館讀者應憑本人有效證件入館,不得使用他人證件。持證人不得出借證件供他人進
    館,如經發現本館得保留該證件,通知原持證人領回或送回發證單位,並依本辦法處理。
三、  讀者在館內應衣著整齊,並不得無故影響他人閱讀行為,或擅入非開放空間。
四、  讀者不得攜帶食物、飲料、動物或違禁品入內,並不得吸菸或高聲談笑與討論;行動電話、呼
    叫器或其他會影響館內寧靜之通訊器材,入館後請改調小聲或震動,並僅限於本館許可之特定
    區域(樓梯間、洗手間、辦公室)使用。
五、  館內電腦提供讀者查詢館藏目錄及學術網路資源,不得利用其違法下載、線上聊天、瀏覽色情
    網站或玩電腦遊戲等。
六、  讀者在館內不得任意移動桌椅,並嚴禁預佔座位,暫時離座者桌面上應置便條紙載明離座時間,
    離座超過 十五分鐘者,即被取消該座位之使用權。凡未載明離座時間者,視同離座超過十五
    分鐘。預佔座位者,不得在其他後來讀者坐定位時提出異議。桌椅上或附近未攜走之個人物品,
    若遺失或遭清除,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七、  讀者對於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器材,不得有污損或破壞行為;若未經借閱程序,不得擅自
    將其搬移或攜出館外,違者視為重大違規。
八、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者,經本館同仁登記違規計點達二點者,除依下列方式處理外,本館並
    得在圖書館公布欄公告。
    本校讀者:自違規記點第二點起停止其借書權利三個月。
    校外人士:自違規記點第二點起半年內禁止進入本館閱覽。
    下列行為視為違規情節重大,包括冒用證件、違規計點三點(含)以上、偷竊及其他經本館認
    定之重大違規情事者,其他違規事項參見附件「違規計點項目表」。
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情節重大者,除立即依前條方式處理外,凡屬本校學生者送交學生事務處
    生活輔導組依法處理;校外人士通知所屬服務單位機關或所屬學校學生事務處處理。
十、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