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空間使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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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5.14 103 學年度第10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6.05高醫圖資字第1041101795號函公布
105.08.18 105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03.11 109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03.26 高醫圖資字第1101100918號函公布
110.05.03 109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110.06.10 高醫圖資字第1101101936號函公布
                           
一、本校圖書資訊處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利師生有效利用圖書館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空間如下:
   (一)學習空間:包含研究小間、討論室、多媒體資訊教室、個人及團體視聽區。
   (二)展覽空間:展覽區。
三、開放時間:依本館公告時間為準。
四、申請資格
   (一)學習空間
         1.研究小間:本校專兼任教師及研究生。
         2.討論室:借用人數達5人(含)以上之本校教職員生。
         3.多媒體資訊教室:借用人數達8人(含)以上之本校教職員生。
         4.個人視聽區:本校教職員生、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員工。
         5.團體視聽區:借用人數達2人(含)以上之本校教職員生、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員工。
   (二)展覽空間
         1.本校各院系或學生社團以團體名義提出教學成果展申請。
         2.本校教職員生以個人或團體名義提出學術、藝文創作等展覽申請。
五、各空間借用規則
   (一)學習空間
         1.研究小間、討論室及多媒體資訊教室
           (1)須使用本館空間管理系統申請預約借用,可預約7日內之空間,預約次數以2次為限。
           (2)借用時間以1小時為單位,研究小間每次借用以8小時為限,討論室與多媒體資訊教室每次借用以4小時為限,後續時段
              若無預約者可續借1次。
           (3)研究小間與討論室之借用人(含共同借用人)應持教職員證、學生證(以下簡稱有效證件)於借用時間刷卡啟用。借用期間須
              持證進出。逾借用時間20分鐘未啟用,系統將自動取消預約。
           (4)多媒體資訊教室借用人應於借用時間10分鐘前持有效證件至流通櫃台報到。
           (5)借用人如有預約未到、轉讓他人使用、逾時使用等情事,將登記違規點數1點,累計3點(含)以上停止學習空間借用權
              1個月。
         2.個人及團體視聽區
           (1)借用人須持有效證件至流通櫃台辦理借用登記,每次限借用2片公播版視聽資料,借用時間以影片長度為原則。若現場無人
              借用可申請續借。
           (2)視聽區嚴禁佔位自修、播放家用版視聽資料及外帶視聽資料或其他硬體設備入內使用。
   (二)展覽空間
         1.借用單位應於預計展出日期至少2個月前提出申請。
         2.展期以1個月為原則(含佈展、撤展),本館得視檔期狀況協調借用單位作必要之調整。
         3.展覽空間以靜態展示為主,並應符合學術、文化、藝術、人文與服務等宗旨,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命令或妨害公共秩序與
           善良風俗。凡不符合之申請件,本館得不出借空間。
六、注意事項
   (一)學習空間
         1.為維護環境寧靜、整潔及安全,請勿大聲喧嘩,並嚴禁吸煙、飲食或其他不當行為。
         2.使用完畢務必關閉門窗、電燈及電源;私人物品務必攜出,如未攜出,本館工作人員得逕行清除。
         3.請勿擅自移動或破壞空間內之設備、變更網路或軟體系統設定,如有問題立即向本館工作人員反映,切勿自行處理。若因
           人為因素造成損壞,借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4.如違反上述規定,將依本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二)展覽空間
         1.借用單位應指定現場負責人1名,與本館展覽空間管理單位聯繫。
         2.借用單位佈置場地時,應先知會本館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借期屆滿時,應隨即撤除所有非屬本館之佈置品並運離本館,同時
           負責清潔及回復場地原狀。
         3.申請單位佈置場地應注意維護公共安全,若有危險性或妨礙通道暢通之物品,本館得隨時要求借用單位撤離或停止借用。如因
           展示或佈置導致意外事故或損毀,申請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4.借用單位所有展示及佈置品應自行派員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或損毀,本館概不負責。
         5.借用單位因故未能如期展出,應於展出日期1個月前通知本館。未依規定者,6個月內不再受理其借用申請。
七、本要點經圖書館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