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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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積極推動國際化,促進國際合作交流,設置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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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積極推動國際化,促進國際合作交流,設置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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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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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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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規劃本校之國際化發展策略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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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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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導本校與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合作交流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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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規劃本校之國際化發展策略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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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補助及外國學生獎助學金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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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導本校與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合作交流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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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審查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補助及外國學生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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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補助及外國學生獎助學金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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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之推動與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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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審查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補助及外國學生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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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名,並置召集人由副校長擔任,另置執行秘書一名,由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國際處)組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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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之推動與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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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校長(一位)、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國際長及各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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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名,並置召集人由副校長擔任,另置執行秘書一名,由國際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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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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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國際處)組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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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下設執行小組,召集人由國際長擔任,成員包括國際長、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國際處企劃發展組組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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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校長(一位)、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國際長及各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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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交流組組長,並由國際處學生交流組組長擔任幹事。執行小組負責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補助及外國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及推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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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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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應有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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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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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每次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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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下設執行小組,召集人由國際長擔任,成員包括國際長、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國際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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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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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劃發展組組長及學生交流組組長,並由國際處學生交流組組長擔任幹事。執行小組負責學生國際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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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獎補助及外國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及推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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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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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方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每次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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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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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4日 (一) 11:21所做的修訂版本

97.10.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8.01.16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98.04.01高醫心國字第0981101298號函公布
104.05.13 103學年度第4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07.09 103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08.31 高醫國際字第1041102681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積極推動國際化,促進國際合作交流,設置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本校之國際化發展策略及方向。
    二、督導本校與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合作交流事務。
    三、審議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補助及外國學生獎助學金相關辦法。
    四、審查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補助及外國學生獎助學金。
    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之推動與諮詢。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名,並置召集人由副校長擔任,另置執行秘書一名,由國際事務處
    (以下簡稱國際處)組長擔任。
    副校長(一位)、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國際長及各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推薦,
    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四條 本委員會下設執行小組,召集人由國際長擔任,成員包括國際長、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國際處
    企劃發展組組長及學生交流組組長,並由國際處學生交流組組長擔任幹事。執行小組負責學生國際研習
    服務獎補助及外國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及推薦案。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
    出席方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每次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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