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交流經費使用原則

出自KMU LawDB

在2013年12月10日 (二) 14:44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7.10.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通過
98.02.25高醫心國字第0981100558號函公布
                           
一、  本校為妥善運用經費、整合資源,配合校務發展推動國際化重點政策,特訂定本使用原則。
二、  本校國際化之重點政策如下:
    (一)落實與姐妹校間之實質研究合作與學術交流。
    (二)推動國際學程與跨國雙聯學制。
    (三)國際志願服務派遣。
    (四)其他配合校務發展目標執行之國際事務。
三、  國際合作交流經費(以下簡稱本經費)之使用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合乎上述重點政策之國際合作交流活動得以簽呈及簡單計畫書提出申請。
    (二)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為其發展所需進行之國際合作交流活動須以簽呈及完整計畫書
      提出申請。
    (三)前二款申請案簽呈及計畫書須先會簽國際事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必要時得由個
      案審查委員審議。經副校長或校長核准後,方使用本經費;未獲核准前即已先行出國
      者,取消經費補助。
    (四)個案審查委員由本中心依所提計畫書內容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委員中擇定。
四、  本經費之核銷悉依本校職員工國外出差實施要點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五、  本原則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