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事務處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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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4.09八十九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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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90.06.27台(九十)高(二)字第九00八九八八0號函同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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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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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有效規劃及推動國際學術研究、教學合作交流與國際學生等國際化事務,積極爭取與國外大學及研究
第一條  本校為有效規劃及推動國際學術研究、教學合作交流與國際學生等國際化事務,積極爭取與國外大學及研究

在2011年4月13日 (三) 09:57所做的修訂版本

90.04.09八十九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90.04.30 八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
90.05.19董事會第十三屆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教育部90.06.27台(九十)高(二)字第九00八九八八0號函同意核定
90.07.06(九0)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五號函頒布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7.31高醫心國字第0960006337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有效規劃及推動國際學術研究、教學合作交流與國際學生等國際化事務,積極爭取與國外大學及研究
    機構合作之機會,以推展大學教育之國際化,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設置國際事務中心(以下簡
    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業務如下:
        一、學術研究及文化交流、教育合作及國際研究計畫整合之規劃與執行。
        二、教職員進修與交換之規劃與遴選。
        三、學生進修與交換之規劃與遴選。
        四、協助國際會議與國際學術研討會之聯繫。
        五、本校學生出國研習、參加會議及學術交流之遴選與補助。
        六、國際學生住宿安排及生活輔導。
        七、國外大學資訊之提供與認證。
        八、來訪國際貴賓之接待與聯繫。
        九、其它國際交流或國際研究合作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分設國際合作、國際交流二組,各置組長一人
    ,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置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
第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