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事務處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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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0.07.06(九0)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五號函頒布.doc|90.07.06(九0)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五號函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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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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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7.31高醫心國字第0960006337號函公布.doc|96.07.31高醫心國字第096000633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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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6.06 101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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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有效規劃及推動國際學術研究、教學合作交流與國際學生等國際化事務,積極爭取與國外大學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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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有效規劃及推動國際學術研究、教學合作交流與國際學生等國際化事務,積極爭取與國外大學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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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構合作之機會,以推展大學教育之國際化,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設置國際事務中心(以下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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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構合作之機會,以推展大學教育之國際化,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設置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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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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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處),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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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中心之業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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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處之業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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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術研究及文化交流、教育合作及國際研究計畫整合之規劃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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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國際文化交流、教育合作及國際研究計畫整合之規劃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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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職員進修與交換之規劃與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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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姊妹校締約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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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生進修與交換之規劃與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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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國際交流所需之教師、研究人員互訪、交換及研究合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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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協助國際會議與國際學術研討會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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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辦理本校學生出國研習、服務、進修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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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校學生出國研習、參加會議及學術交流之遴選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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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國際學生招生、入學、生活輔導及獎學金之申請與發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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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國際學生住宿安排及生活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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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國際交換學生來訪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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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國外大學資訊之提供與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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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國際交流或國際研究合作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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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來訪國際貴賓之接待與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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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處置國際長一人,綜理本處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分設企劃發展、學生交流及學術合作等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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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它國際交流或國際研究合作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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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兼任之。並置秘書、專員、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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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分設國際合作、國際交流二組,各置組長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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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事員等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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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置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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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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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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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7月25日 (四) 09:59所做的修訂版本

90.04.09八十九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90.04.30 八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
90.05.19董事會第十三屆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教育部90.06.27台(九十)高(二)字第九00八九八八0號函同意核定
90.07.06(九0)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五號函頒布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7.31高醫心國字第0960006337號函公布
102.06.06 101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7.18高醫國際字第1021102082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有效規劃及推動國際學術研究、教學合作交流與國際學生等國際化事務,積極爭取與國外大學及研究
     機構合作之機會,以推展大學教育之國際化,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設置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
     本處),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處之業務如下:
     一、本校國際文化交流、教育合作及國際研究計畫整合之規劃與執行。
     二、姊妹校締約相關事宜。
     三、因國際交流所需之教師、研究人員互訪、交換及研究合作安排。
     四、辦理本校學生出國研習、服務、進修與交流。
     五、國際學生招生、入學、生活輔導及獎學金之申請與發放事宜。
     六、國際交換學生來訪事宜。
     七、其他國際交流或國際研究合作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處置國際長一人,綜理本處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分設企劃發展、學生交流及學術合作等三組,
     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兼任之。並置秘書、專員、組員、
     辦事員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