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萬得先生及夫人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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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法字049號.doc|88.10.07 高醫法字049號函公布]]
::::::[[媒體:高醫法字049號.doc|88.10.07 高醫法字04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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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25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八次系務會議暨第六次自我評鑑會議修通過99.06.21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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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25 98學年度藥學系第8次系務會議暨第6次自我評鑑會議修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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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6.21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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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6.21 98學年度藥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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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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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6.21 98學年度藥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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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0281.doc|100.01.20 高醫學務字100110281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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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21 99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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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0281.doc|100.01.20 高醫學務字10011028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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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01 103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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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4357.docx|104.01.12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35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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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16 103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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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1312.doc|104.05.04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131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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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14 104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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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3963.doc|104.11.27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96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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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吳萬得先生及夫人獎學金要點_1070409公告版.docx|107.03.27 106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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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70523公告版.docx|107.05.14 106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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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17 112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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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31100368修.docx|113.01.30  高醫學務字第1131100368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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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吳氏家屬為紀念吳萬得先生特捐款設立基金,以獎勵優秀學生,並辦理學術交流事宜,而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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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吳氏家屬為紀念吳萬得先生及夫人特捐款設立基金,以獎勵優秀學生,而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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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藥學系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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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藥學系五年級及香粧品學系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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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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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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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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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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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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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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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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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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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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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80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85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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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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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標準: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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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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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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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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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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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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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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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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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程序: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複審,陳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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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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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名額:每學年藥學系及香粧品學系各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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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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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學金金額及發放:每名金額新台幣8,000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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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
九、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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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獎勵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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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學年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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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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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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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名金額暫定新台幣壹萬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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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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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2月2日 (五) 09:36的目前修訂版本

88.10.07 高醫法字049號函公布
99.05.25 98學年度藥學系第8次系務會議暨第6次自我評鑑會議修通過
99.06.21 98學年度藥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6.21 98學年度藥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12.21 99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0.01.20 高醫學務字100110281號函公布
103.12.01 103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01.12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357號函公布
104.03.16 103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104.05.04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1312號函公布
104.10.14 104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11.27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963號函公布
107.03.27 106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7.05.14 106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13.01.17 112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13.01.30 高醫學務字第1131100368號函公布
                                 
一、吳氏家屬為紀念吳萬得先生及夫人特捐款設立基金,以獎勵優秀學生,而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藥學系五年級及香粧品學系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三、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1.申請書。
        2.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80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85分以上者)。
四、獎勵標準: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六、審查程序: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複審,陳校長核准。
七、獎勵名額:每學年藥學系及香粧品學系各一名。
八、獎學金金額及發放:每名金額新台幣8,000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