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萬得先生及夫人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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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0281.doc|100.01.20 高醫學務字100110281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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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吳氏家屬為紀念吳萬得先生特捐款設立基金,以獎勵優秀學生,並辦理學術交流事宜,而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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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吳氏家屬為紀念吳萬得先生特捐款設立基金,以獎勵優秀學生,而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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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藥學系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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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藥學系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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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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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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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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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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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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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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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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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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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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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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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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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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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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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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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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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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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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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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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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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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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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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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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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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陳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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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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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獎勵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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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獎勵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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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學年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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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學年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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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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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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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名金額暫定新台幣壹萬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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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名金額暫定新台幣壹萬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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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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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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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0日 (二) 16:48所做的修訂版本

88.10.07 高醫法字049號函公布
99.05.25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八次系務會議暨第六次自我評鑑會議修通過99.06.21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6.21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12.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0.01.20 高醫學務字100110281號函公布
                                 
一、 吳氏家屬為紀念吳萬得先生特捐款設立基金,以獎勵優秀學生,而訂定本要點。
二、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藥學系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三、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四、  獎勵標準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六、  審查程序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陳校長核准。
七、  獎勵名額
   每學年壹名。
八、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每名金額暫定新台幣壹萬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