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教授聘任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1行: 第1行:
-
:::::::::::[[媒體:71.03.09(71)高醫人字第0六二五號函公布.doc|71.03.09(71)高醫人字第0六二五號函公布]]
+
<font size=2>
-
:::::::::::91.02.07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
:::::::::[[媒體:71.03.09(71)高醫人字第0六二五號函公布.doc|71.03.09(71)高醫人字第0六二五號函公布]]
-
:::::::::::91.03.19九十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1.02.07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
:::::::::::91.03.30董事會第十三屆第十五次常會通過
+
:::::::::91.03.19九十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媒體:91.04.24(91)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四號函公布.doc|91.04.24(91)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四號函公布]]
+
:::::::::91.03.30董事會第十三屆第十五次常會通過
-
:::::::::::96.07.26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通過
+
:::::::::[[媒體:91.04.24(91)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四號函公布.doc|91.04.24(91)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四號函公布]]
-
:::::::::::96.10.25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6.07.26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通過
-
:::::::::::96.11.08董事會第十五屆第十四次常會通過
+
:::::::::96.10.25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媒體:96.12.13高醫人字第0961100545號函公布.doc|96.12.13高醫人字第0961100545號函公布]]
+
:::::::::96.11.08董事會第十五屆第十四次常會通過
 +
:::::::::[[媒體:96.12.13高醫人字第0961100545號函公布.doc|96.12.13高醫人字第0961100545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
第一條 為表彰本校資深優良教授且具有特殊貢獻之教授,特訂定本辦法。
+
第一條  為表彰本校資深優良教授且具有特殊貢獻之教授,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曾任本校專任教授滿十五年以上且對本校具有特殊貢獻之退休優良教授,得聘為名譽教授。
+
第二條  曾任本校專任教授滿十五年以上且對本校具有特殊貢獻之退休優良教授,得聘為名譽教授。
-
第三條  名譽教授由學院院長簽請校長同意後推薦或校長自行推薦,並附具體事績,經校務會議通
+
第三條  名譽教授由學院院長簽請校長同意後推薦或校長自行推薦,並附具體事績,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董事會核
-
        過,呈董事會核備後聘任之。
+
      備後聘任之。
-
第四條  名譽教授得聘為本校或各學院發展諮詢委員或顧問。  
+
第四條  名譽教授得聘為本校或各學院發展諮詢委員或顧問。  
-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
+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亦同。
+
-
 
+
</pre>
</pre>

在2011年4月7日 (四) 15:56所做的修訂版本

71.03.09(71)高醫人字第0六二五號函公布
91.02.07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91.03.19九十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1.03.30董事會第十三屆第十五次常會通過
91.04.24(91)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四號函公布
96.07.26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通過
96.10.25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6.11.08董事會第十五屆第十四次常會通過
96.12.13高醫人字第096110054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表彰本校資深優良教授且具有特殊貢獻之教授,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曾任本校專任教授滿十五年以上且對本校具有特殊貢獻之退休優良教授,得聘為名譽教授。
第三條  名譽教授由學院院長簽請校長同意後推薦或校長自行推薦,並附具體事績,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董事會核
      備後聘任之。
第四條  名譽教授得聘為本校或各學院發展諮詢委員或顧問。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