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博士學位頒贈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1行: 第1行:
<font size=2>
<font size=2>
-
:::::::::[[媒體:89.06.16(89)高醫教法字第008號函頒布.doc|89.06.16(89)高醫教法字第008號函頒布]]
+
:::::::::[[008.doc|89.06.16(89)高醫教法字第008號函頒布]]
:::::::::91.04.12九十學年度本校榮譽博士學位頒贈候選人審查會議通過
:::::::::91.04.12九十學年度本校榮譽博士學位頒贈候選人審查會議通過
:::::::::91.04.12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三次臨時會通過
:::::::::91.04.12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三次臨時會通過

在2011年3月31日 (四) 16:21所做的修訂版本

89.06.16(89)高醫教法字第008號函頒布
91.04.12九十學年度本校榮譽博士學位頒贈候選人審查會議通過
91.04.12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三次臨時會通過
91.04.19九十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1.05.01(91)高醫教法字第OO一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位授與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由各學院院長推薦,經本校榮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頒贈榮譽博士
          學位:
          一、在學術或專業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有益人類福祉者。
          二、對文化、學術交流或世界和平有重大貢獻者。
第三條  榮譽博士學位之頒贈以本校現有頒贈之博士學位為限。
第四條  審查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由校長、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有關學院院長、研究所所長、系主任,以
          及教授代表五至七人組織之,並由校長擔任主席。
第五條  榮譽博士學位頒贈後,本校應將審查會議記錄及接受榮譽博士學位者相關資料報教育部備查。
第六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