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學院院長遴選準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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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5.04.03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9號函公布.doc|95.04.03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9號函公布]]</font>
:::::::::[[媒體:95.04.03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9號函公布.doc|95.04.03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9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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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十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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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十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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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學院院長之產生由院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遴選後,報請校長擇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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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學院院長之產生由院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遴選後,報請校長擇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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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首任院長得由校長指派之,其任期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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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首任院長得由校長指派之,其任期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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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二分之一以上至三分之二以下委員由該學院教師互選產生,其餘委員由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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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二分之一以上至三分之二以下委員由該學院教師互選產生,其餘委員由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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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遴聘教授擔任(不限院內教師),但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應具教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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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遴聘教授擔任(不限院內教師),但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應具教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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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選委員任期至新任院長產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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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選委員任期至新任院長產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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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選委員會由委員互選主任委員一名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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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選委員會由委員互選主任委員一名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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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選委員會委員若接受為該院院長候選人時,應自動退出並由候補委員依序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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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選委員會委員若接受為該院院長候選人時,應自動退出並由候補委員依序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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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須於新任院長任期開始一個月前完成院長候選人之遴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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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須於新任院長任期開始一個月前完成院長候選人之遴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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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選委員會對於所有院長候選人之遴選意見及遴選結果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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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選委員會對於所有院長候選人之遴選意見及遴選結果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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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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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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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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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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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院長候選人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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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院長候選人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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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教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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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教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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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行政領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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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行政領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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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術研究表現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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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術研究表現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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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院長候選人不以院內或校內教授為限,得由他人或自我推荐方式為之,但由他人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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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院長候選人不以院內或校內教授為限,得由他人或自我推荐方式為之,但由他人推荐時須經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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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荐時須經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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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遴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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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遴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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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徵求院長候選人應於遴選作業一個月前以公開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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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徵求院長候選人應於遴選作業一個月前以公開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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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院長候選人人數不足二人時,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荐其他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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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院長候選人人數不足二人時,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荐其他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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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各候選人出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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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各候選人出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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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二至三名候選人後,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圈選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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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二至三名候選人後,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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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準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各學院應依本準則自行訂定院長遴選辦法,其經院務會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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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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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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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準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各學院應依本準則自行訂定院長遴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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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準則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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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其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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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準則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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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7日 (四) 14:26所做的修訂版本

88.12.30(88)高醫校法(一)字第00三號函頒布
95.02.23九十四學年度第七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03.02九十四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5.03.17董事會第十五屆第六次董事會議通過
95.04.03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十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學院院長之產生由院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遴選後,報請校長擇聘之。
          但首任院長得由校長指派之,其任期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第三條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二分之一以上至三分之二以下委員由該學院教師互選產生,其餘委員由校
          長遴聘教授擔任(不限院內教師),但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應具教授資格。
          遴選委員任期至新任院長產生日止。
          遴選委員會由委員互選主任委員一名兼召集人。
          遴選委員會委員若接受為該院院長候選人時,應自動退出並由候補委員依序補足。
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須於新任院長任期開始一個月前完成院長候選人之遴選工作。
          遴選委員會對於所有院長候選人之遴選意見及遴選結果應予保密。
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
      過。
第六條  院長候選人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教授資格。
          二、具有行政領導能力。
          三、學術研究表現卓越。
第七條  院長候選人不以院內或校內教授為限,得由他人或自我推荐方式為之,但由他人推荐時須經本人同意。
第八條  遴選程序:
          一、徵求院長候選人應於遴選作業一個月前以公開方式進行。
          二、院長候選人人數不足二人時,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荐其他候選人。
          三、本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各候選人出席說明。
          四、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二至三名候選人後,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圈選聘任。
第九條  本準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各學院應依本準則自行訂定院長遴選辦法,其經院務會議通
        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十條  本準則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