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院長遴選及代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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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2.16 口腔醫學院八十八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89.03.02 八十八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89.03.10 (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2號函頒布
98.05.05 九十七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9.23 高醫院口函字第0980169號函頒布
106.01.11 口腔醫學院105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02.09 105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8.06.28 口腔醫學院107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07.11 107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
108.08.20 高醫院口字第1081102747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口腔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辦理院長之遴選及代理事宜,特依據大學法第十三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學院院長之產生,由教師七至十一人組成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委員至少二分之一應具教授資格。
        本委員會委員之二分之一以上至三分之二以下得由本學院教師互選產生,其餘委員由院務會議推薦具教授資格名單,由校長遴聘擔任之
       (不限院內教師)。本委員會由委員互選主任委員一名兼召集人。委員任期於新院長產生日止。
第3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4條  本學院院長候選人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教授資格。
        二、具行政領導能力。
        三、學術研究表現卓越。
        院長候選人不以院內或校內教授為限,得由他人或自我推荐方式為之,但本委員會委員不得為候選人。
第5條  遴選程序:
        一、徵求院長候選人作業應於遴選前五個月前以公開方式進行。
        二、推荐之人數太少或合適之候選人不足二人時,遴選委員會應主動推薦其他候選人。
        三、遴選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候選人列席說明。
        四、經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候選人二至三人,附加推荐書面意見,報請校長選擇後聘兼之。
        五、遴選委員會推薦之候選人,未獲校長選聘時,應重新辦理遴選。
第6條  院長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如任滿之日,在學期中者,得續任至該學期結束,始計為一任。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院院長遴選委員會意見,
        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如評鑑後不予續任,應儘速依第五條規定辦理遴選。
        代理院長任期不計入,其任期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第7條  院長職務出缺代理,由院務會議推薦至少兩名具教授資格者為候選人,由校長擇定後擔任代理院長,若無適當人選或情況特殊時,得由校長聘請
       適當人選擔任代理院長。代理院長應依本辦法儘速進行遴選作業。
第8條  院長請假、休假者,應指定本學院主管為職務代理人代理其職務,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
第9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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