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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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醫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6.2.15九十五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系所主管第六次會議通過
                               96.3.05九十五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96.6.13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96.11.21高醫院口字第096110018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口腔醫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13至15名,院長、系主任、研究所所長、
         教學組長及牙科部主任為當然委員,另由系、所主管遴選推薦課程主負責教師6至8名為委
         員等共同組成,呈請校長聘任之,並由院長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因相關課程需要,聘
         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1至2名擔任委員,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1至2人列席。
第三條	本委員會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院長亦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
         二、整合院內所屬系、所共同必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三、審議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
             將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決議資料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有關課程之研議、規
         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
第六條	本委員會應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
         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始得決議。
第八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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