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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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醫學院組織規程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4f%B5%C4%C2%E5%BE%C7%B0%7C%B2%D5%C2%B4%B3W%B5%7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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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二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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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二號函公布.doc|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二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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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08.28九十五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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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8.28九十五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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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6.04九十五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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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04九十五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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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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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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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9.17高醫系口字第096000783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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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9.17高醫系口字第0960007834號函公布.doc|96.09.17高醫系口字第096000783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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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11九十九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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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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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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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口腔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名,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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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1116.doc|100.03.31高醫院口字第100110111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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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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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07一O一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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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得設「教學」、「研究發展」、「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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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07一O一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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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人員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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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0553.doc|102.03.04高醫院口字第102110055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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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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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6.04 口腔醫學院102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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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學院設置下列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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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7.03 口腔醫學院102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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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牙醫學系 (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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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30一O三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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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口腔衛生學系 (二年制在職專班、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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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3739.docx|103.11.13高醫院口字第1031103739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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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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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置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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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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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授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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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口腔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名,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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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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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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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徵詢該系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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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得設「教學」、「研發暨國際」、「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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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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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人員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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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審議本學院教學、研究、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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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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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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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學院設置下列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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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各系所主管、附設醫院牙科部主任及行政各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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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牙醫學系 (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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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人數比當然委員多一人,其中助理教授及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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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口腔衛生學系 (二年制在職專班、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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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代表至少各一人,遴選委員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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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或學生代表列席討論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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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置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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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開並主持之,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職務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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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選副教授以上教授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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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擔任之。院務會議經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院務會議時,院長應於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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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主任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徵詢該系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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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日內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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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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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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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審議本學院教學、研究、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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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院務發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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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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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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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各系所主管、附設醫院牙科部主任及行政各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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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系、研究所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
     二、遴選委員:教師代表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人數比當然委員多一人,其中助理教授及講師
-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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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至少各一人;學生代表2人,由系所學會推派之。遴選委員任期為一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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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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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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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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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討論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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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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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開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職務代理人擔任
-
第九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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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院務會議經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院務會議時,院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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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教師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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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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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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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院務發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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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其他由院長指派之委員會或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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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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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
     三、學系、研究所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
第十條 本學院各學系設系務會議,由系主管及該系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
+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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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教學、研究、輔導、服
+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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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聯席會議。
+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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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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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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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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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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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生實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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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國際交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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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由院長指派之委員會或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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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
第十條  本學院各學系設系務會議,由系主管及該系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
 +
     、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聯席會議。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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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6日 (三) 14:53的目前修訂版本

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二號函公布
95.08.28九十五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6.04九十五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
96.09.17高醫系口字第0960007834號函公布
100.02.11九十九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100.03.31高醫院口字第1001101116號函公布
102.01.07一O一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07一O一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2.03.04高醫院口字第1021100553號函公布
103.06.04 口腔醫學院102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7.03 口腔醫學院102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0.30一O三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3.11.13高醫院口字第103110373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口腔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名,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
     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得設「教學」、「研發暨國際」、「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
     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人員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學院設置下列學系:
     一、牙醫學系 (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
     二、口腔衛生學系 (二年制在職專班、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置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遴選副教授以上教授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徵詢該系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
     得連任一次。
第七條  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審議本學院教學、研究、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各系所主管、附設醫院牙科部主任及行政各組組長。
     二、遴選委員:教師代表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人數比當然委員多一人,其中助理教授及講師
            代表至少各一人;學生代表2人,由系所學會推派之。遴選委員任期為一學年,
            連選得連任。
            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討論相關議題。
     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開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職務代理人擔任
     之。院務會議經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院務會議時,院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研究所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九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三、學生實習委員會。
     四、國際交流委員會。
     五、其他由院長指派之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十條  本學院各學系設系務會議,由系主管及該系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
     、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聯席會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