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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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3.15 95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系所主管第八次會議決議通過
96.04.02 95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七次會議通過
97.05.22 96學年度牙醫學系第四次課程委員會決議通過
97.05.22 96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四次課程委員會決議通過
100.08.08 100學年度牙醫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101.01.09 100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101.01.30 100學年度高醫院口(通)字第1010000001號函公布
104.03.24 103學年度牙醫學系第二次課程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104.04.14 103學年度牙醫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104.10.29 104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104.11.20 高醫院口(通)字第1040000006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牙醫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9~11名,系主任遴選推薦課程主負責教師若干人及由系學會推派學生代表1名、碩士班及博士班
    共同推派學生代表1名為委員共同組成。呈請院長聘任之,任期為一年。並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因
    相關課程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1~2名擔任委員。
三、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1、檢覈教材上網進度。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3、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二)依學系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擬課程架構及學分數等,
       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本學系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相符。
    (四)其他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系課程委員會、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呈請院長核定,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